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股权代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荆国资发〔2023〕9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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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

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股权代表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荆国资发〔20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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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属国有企业:

《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股权代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委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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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7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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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股权代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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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混合所有制国有企业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股权代表管理制度,明确国有股权代表职责,切实维护出资人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是指由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外国资本共同出资组建而成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国有股权代表是指出资企业依据《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推荐选派,并经所属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担任所属混合所有制企业董事、监事的人员,及出资企业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国有股权代表的推荐选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治素质过硬。理想信念坚定,心中有党,对党忠诚。

(二)作风硬朗。敢于担当负责,勇于创新、锐意进取。

(三)能力出众。懂经营、会管理、善决策,业绩突出。

(四)清正廉洁。严守底线、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个人品行。

(五)人岗相宜。个人专长、履职经历与任职企业情况、数量相匹配。

(六)依法合规。符合董事、监事的任职条件规定,严格规范履行相关程序。拟在上市公司任职的,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职要求。

第五条 出资企业与合作方议定公司章程及协议,应充分考虑涉及派出国有股权代表事项:

(一)要在所出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的公司章程及协议中明确按照出资比例推荐有关人员,履行相关程序后,担任所控股、实际控制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职务。

(二)对于所参股企业也要依法依规争取权利,协商确定相关条款,保障国有股权代表的委派、提名、变更及依法行使知情权等相关股东权利。同时,确保国有股权的安全及变动、退出机制的顺畅与合规。

第六条 出资企业要按照“谁派出、谁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日常管理。

(一)强化培训。加强对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相关专业、政策制度及履职要求等任前培训与任职期间的履职能力培训,不断提高国有股权代表的规范履职意识和履职水平。

(二)建立完善管理机制。明确管理部门及相应职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三)强化考核。对派出国有股权代表履职情况进行考核,督促其规范履职尽责,维护国有出资人权益。

第七条 出资企业应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对国有股权代表的行权履职提出明确规范要求,并至少在以下几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一)明确国有股权代表的任职条件及推荐、任免程序。

(二)明确国有股权代表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三)明确国有股权代表履职应遵循的原则、程序及工作流程。

其中,应进一步明确派出国有股权代表需事先向派出单位报告事项的范围。涉及国有股权代表需在任职企业决策表态的事项,应由国有股权代表依据派出单位的决定、指示和建议,在相关会议上发表意见和主张、行使表决权。表决结果及沟通情况要及时向派出单位反馈。

如果向同一企业派出多名国有股权代表的,可明确一位首席国有股权代表,由其负责召集、协调其他国有股权代表并汇总、报送、反馈相关情况。

(四)建立健全国有股权代表履职工作报告制度。

(五)建立健全对国有股权代表的评价考核管理机制,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决定国有股权代表是否续任。

(六)建立健全对国有股权代表的表彰、激励及约束、责任追究机制。

第八条 出资企业派出国有股权代表名单及相关管理情况应于每年2月底前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

国有股权代表名单应包括任职企业名称、持股单位、持股比例、担任职务等相关内容。

管理情况应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股权代表的履职情况,对国有股权代表的培训、评价、考核、任免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市政府国资委将对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代表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国资委对该企业的年度考核体系。

第十条 出资企业在对国有股权代表管理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市政府国资委反馈。 ; ;

第十一条 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办法。 ; ; ; ; ; ; ; ; ;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 ; ; ;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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