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库水质保护,推进水库生态渔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推进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9〕28号)《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整治湖库养殖行为的通知》(鄂农发〔2016〕15号)《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襄阳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的批复》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加大水库水质保护力度,推进水库生态渔业发展,规范水库管理,实现水库生态保护与渔业发展充分融合,构建环境优美、产品优质、产业融合、生产生态生活相得益彰的水库生态渔业发展格局。
(二)实施范围
全市所有水库。
二、工作任务
(三)规范租让行为,依法依规收回。水库等公共水域水面渔业养殖和捕捞权对外承包的,要本着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尊重历史、因地制宜原则进行收回。乡镇级及以上饮用水源地水库应限期收回。收回后的水库开展渔业活动应采取生态渔业模式。国有水库渔业承包权收回后发展生态渔业的,应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和相关规定办理;农村集体组织所属水库渔业承包权收回后发展生态渔业的,应符合集体资产处置程序和相关规定,并进入县级及以上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承包权尚未收回的水库要规范和完善承包合同,明确水质保护条款,如发现有投肥投粪行为经查属实,或者由于渔业活动造成水库水质监测结果连续两年下降的,由水库发包方终止承包合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落实滩涂规划,发展生态渔业。按照《湖北省襄阳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进一步明确水库禁养区、限养区范围,规范水库渔业活动。水库禁养区可根据资源调查结果合理投放当地土著品种,实现以渔抑藻、以渔净水,修复水域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放养及捕捞种类和数量应经地方农业(渔业)主管部门同意;水库限养区严格控制渔业投入品的使用,防范外来物种入侵。鼓励引入有良好经营管理经验的市场主体,探索采用水库群或区域连片开发等模式发展生态渔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和湖泊局〕
(五)建立水质档案,定期监测水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属地原则建立水库水质档案,实行水库水质动态监管,每年不少于两次对本辖区内全部水库进行定期水质监测,水质较往年下降的水库,应加密监测频次。市级有关部门每年对大中型及具有集中饮用水功能的水库进行水质抽检,抽检结果纳入对县(市、区)水库水质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也应建立相应的水质抽检和考核评价机制,并每年6月、12月底将定期水质监测结果报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备案。〔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加强监督检查,组织全面清理。加大对辖区内水库水质保护和生态渔业活动的检查督导力度。在水库水域投肥投粪养殖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进行处罚。常态化抓好珍珠养殖和投肥投粪养殖行为清理整顿工作,清理围栏、围网和违规网箱养殖,拆除水库溢洪道违规设置的子埂和影响行洪安全的拦鱼格栅、渔网等阻水设施,严格控制在水库集水区范围内新增水污染物排放设施,督促水库周边现有禽畜养殖场做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杜绝污染水体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
(七)做好宣传发动,加强舆论监督。广泛宣传水库水质保护和生态渔业的重要意义,争取广大干部群众、渔业承包者的理解和支持,鼓励和动员群众参与监督,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建立和完善举报查证机制,有举必查、查实必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三、保障措施
(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保护水库水质和推进水库生态渔业活动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保护水库水质和推进水库生态渔业活动工作负总责。各级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财政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督导实施,建立部门工作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加强对水库生态渔业活动的监督。〔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九)加强经费保障。要切实保障开展水库水质保护和推进水库生态渔业活动工作经费,将水质监测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工作推进。深入推进水管体制改革,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水库管养保障机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水利和湖泊局〕
(十)严格考核问责。将推进水库水质保护纳入河湖长制工作,加强目标考核,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对党政领导班子及各级河湖长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本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意见由市水利和湖泊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2022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