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关于印发《潜江市市级储备粮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潜发改字〔2022〕11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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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农发行

关于印发《潜江市市级储备粮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潜发改字〔2022〕114号)

各有关单位、市级储备粮承(存)储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储备粮财务管理,根据《潜江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潜政规〔2022〕3号)的有关规定,特修订完善《潜江市市级储备粮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2月26日    

潜江市市级储备粮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及存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存)储企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市级储备粮安全,根据《潜江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和《潜江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发改委(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依据各自职责,对承(存)储企业的市级储备粮财务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管。

第三条  承储企业指市级储备粮承储计划下达的企业。存储企业指经市发改委(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批准,受委托代为存储市级储备粮的企业。承(存)储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承(存)储企业及其出资人不得以市级储备粮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承(存)储企业应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并按本办法规定加强市级储备粮财务管理。承储企业不得从事粮食商业经营活动。

第二章  费用补贴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是市级财政为保障市级储备粮正常运营而安排的储备粮贷款利息(以下简称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价差和费用等补贴,补贴标准3-5年调整一次。市发改委(粮食局)提出费用补贴拨付依据,市财政局负责将费用补贴及时拨付至承储企业和相关单位。市级储备粮费用包括: 

(一)贷款利息,指承储企业承担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市级储备粮轮换贷款的利息支出。

(二)保管费用,指承(存)储企业因承担市级储备粮储备任务产生的日常管理费用。

(三)轮换价差和费用,指承(存)储企业因完成市级储备粮轮换任务产生的价差和相关费用。

第五条  补贴标准。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由市发改委(粮食局)、市财政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补贴测算和拨付方式

(一)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价差等3项补贴,按照承储企业的承储计划数量和规定的补贴标准测算。相关费用补贴由市财政局预拨至承储企业。

(二)相关费用补贴按照季度实行据实补贴,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上季度相关费用,承储企业收到相关费用补贴后,应及时支付市级储备粮贷款利息,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充实市级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轮换风险金),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其直管库以外的存储企业保管费用、轮换价差等2项补贴。拨付的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产生的利息,归承储企业所有。

(三)轮换周期结束年度对整个周期的轮换价差和费用补贴进行清算,清算时不同品种的轮换数量单独核算。在一个轮换周期内,经验收确认的轮换数量超出承(存)储计划数量的,按承(存)储计划数量进行补贴;经验收确认的总轮换数量未达到承(存)储计划数量的,按验收确认的总轮换数量进行补贴。

第七条  贷款利息补贴按照季度实行据实补贴。轮换架空期的贷款利息补贴充实轮换风险金,承(存)储企业不享受超轮换架空期的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当年的轮换价差和费用补贴不足以弥补轮换亏损的,承(存)储企业可申请使用轮换风险金弥补亏损。

第三章  贷款资金管理

第八条  承储企业应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设立“市级储备粮贷款”“市级储备粮补贴”和“市级储备粮轮换风险金”等账户,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接受市农发行的信贷监管。

第九条  市级储备粮贷款资金根据市核定的入库成本、按照“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的原则,由市农发行及时、足额收回销售款和发放贷款。收购、销售、轮换、调整和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相关资金应在农发行的账户内核算,严禁体外循环。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贷款应根据轮换进度发放。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计划调减、动用、退出、取消时,全部销售款应及时归行,归还市级储备粮贷款,销售款低于省核定库存值的,动用轮换风险金进行偿还,不足部分由市级财政负担;销售款高于省核定库存值的,按规定全额充实轮换风险金。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的销售、轮出应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交易平台应在市级储备粮交易验收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将全部销售款拨付至承储企业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账户。承储企业应及时偿还市级储备粮贷款,严禁截留、挪用。市农发行应在销售款资金归行后的2个工作日内,相应核减市级储备粮贷款。

第四章  成本价和动用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根据承储企业收购价格及合理费用核定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价。入库成本价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四条  市发改委(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应结合粮食市场行情、价格走势和政策情况,适时对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价进行调整,原则上3-5年调整一次。

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采取成本不变,实物替换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经省政府批准动用市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含相关费用),由市发改委(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实后据实弥补;发生的价差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全额上交市级财政。动用后补库的市级储备粮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重新核定入库成本价。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下,市发改委(粮食局)、市财政局发布对市级储备粮实行限时、限价、限量、增加轮出,以及提前或推迟轮入等临时管理措施,期间的轮换架空期及价差亏损等费用补贴,由市发改委(粮食局)、市财政局据实核定。

第五章  审计检查

第十八条  承(存)储企业应加强财务管理,正确核算和反映市级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动用和补贴收入等情况,认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每半年向市发改委(粮食局)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接受市发改委(粮食局)、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发改委(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依据职能,加强对承(存)储企业市级储备粮财务行为的监督。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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