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潜江市职工医疗保障
实施办法》的通知
潜政规〔2022〕8号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潜江市职工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12月14日
潜江市职工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建设,切实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省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坚持保障基本、公平享有、稳健持续、责任均衡、风险分担、多元保障的原则,切实维护参保单位和职工医疗保障权益。
第三条 统一职工医疗保障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补充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实施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的所有单位及人员。
第五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医保部门)主管职工医疗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职工医疗保障业务经办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完善职工医疗保障基金财务会计制度,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基金监管,按规定落实经办管理经费;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服务行为行业监管,推进分级诊疗工作;税务部门负责职工医保征收工作;发改、民政、审计、人社、公安、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配合做好职工医疗保障工作。
第二章 参保与筹资
第六条 职工医保覆盖所有用人单位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职工医保(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就业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的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第七条 参保登记。
(一)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等医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信息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发生工作调动、退休、死亡或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等异动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由用人单位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二)灵活就业人员可直接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八条 筹资渠道。
(一)职工医保。职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由个人承担。
(三)医疗救助。通过各级财政补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保障。
第九条 缴费基数。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执行省级每年统一制定公布的社保缴费基数标准(以下简称省基数标准)。用人单位应在社保缴费基数标准上限与下限范围内据实申报本单位职工的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新参加工作或调入的职工,以本人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本人当月工资未确定的,以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省基数标准为缴费基数(其中:灵活就业人员实行缴费基数过渡,2023年、2024年分别按照当年省基数标准的70%、80%作为缴费基数)。
第十条 缴费率。
(一)职工医保。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按月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为6.5%(含生育保险缴费率0.5%);职工个人缴费率为2%,由用人单位按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以单建统筹方式参保的缴费率为6%,以统账结合方式参保的缴费率为8%。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缴费率为8.5%(含生育保险缴费率0.5%)。
(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参加职工医保的,应当同步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每月缴费标准为社保缴费基数标准的0.2%,与职工医保费实行一单核定,同步征收。
第十一条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职工医保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我市职工医保实际运行年限(职工医保制度实施起始时间为2001年7月,2014年7月前已退休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3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我市职工医保制度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含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和转业军人的军龄),作为视同缴费年限。我市职工医保制度实施后,参保人员实际参保并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年限(含在其他统筹地区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军人服现役年限、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在部队参加医疗保险的年限),作为实际缴费年限。重复缴费期间的年限不重复计算。参保人员从居民医保转入职工医保的,居民医保缴费年限不计算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退休人员未达到缴费年限的,需一次性补缴或逐月缴纳职工医保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用至规定年限。补缴费用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不足需要补缴,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的,由用人单位缴纳;因个人原因造成的,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