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22〕50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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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

(鄂民政发〔2022〕50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健康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维护弃婴(儿童,以下含)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弃婴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捡拾弃婴报案处置流程

居民发现弃婴,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置。公安机关接到捡拾弃婴报案后,应当迅速处警,做好报案登记和调查笔录,如实记录捡拾弃婴相关详情,采集DNA、人像和全部手指指纹,有条件的勘查现场或者截取捡拾现场视频存查,交刑侦部门完成入库比对,同时开展查找弃婴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工作,完成2份以上调查走访笔录,简要说明查找方式、路径,将询问、走访调查及DNA、人像和指纹采集等情况形成调查报告。

居民捡拾弃婴应及时向发现地公安机关报案,移交捡拾的弃婴。发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附件1),会同当地民政部门将弃婴送往市(州)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签订《弃婴(儿童)临时代养协议书》(附件2),填写《捡拾弃婴(儿童)交接表》(附件3),办理移交手续。

居民捡拾弃婴私自收留的,由捡拾人居住地或者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教育、动员,引导其到居住地或者户籍地公安机关报案。经教育、动员愿意移送报案的或者自愿移送非即时报案的,公安派出所按规定补办报案证明,及时将弃婴移送儿童福利机构。

二、健全弃婴接收工作机制

市(州)民政部门要明确儿童福利机构的职责,健全完善工作制度,与公安机关建立联系协作机制,并集中公示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名称、地址、24小时值班电话,确保移送工作顺利开展。

对移送的弃婴,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送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和传染病检查。对患病的弃婴,医疗机构要按照“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予以救治。公安机关要开展至少30天的查找弃婴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工作,对查找不到弃婴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应当向儿童福利机构出具《查找不到弃婴(儿童)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证明》(附件4)和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证明。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在市(州)本级及以上报纸上发布《寻找弃婴(儿童)生父母公告》(附件5),公告期满30日,凭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和主管民政部门的审批意见,为弃婴办理正式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手续,儿童福利机构与公安机关签订的临时代养协议自动解除。

儿童福利机构持弃婴入户申请、《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儿童)入院登记表》(附件6)等材料到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三、规范开展弃婴抚育和收养工作

对办理正式入院手续的弃婴,儿童福利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的要求,建立健全完善有关档案,做好收留抚育工作。

居民申请收养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关要认真审核弃婴相关材料以及收养人提交的材料,依法开展收养能力评估,并在市(州)本级及以上报纸刊登查找弃婴生父母公告,公告期满60日后,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核发《收养登记证》;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公安机关办理被收养人的户口登记手续。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落户的,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撤销收养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领的户口证件依法收缴,并撤销相应户口登记手续。

居民私自收留弃婴不受法律保护。私自收留期间应当履行监护照料责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居民私自收留弃婴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经审核确认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出具《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附件7)。公安机关收到《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解决私自收留的弃婴户口登记问题。

对居民私自收留弃婴的,因收留人死亡等原因造成被收留未成年人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当地公安、民政等部门及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移送儿童福利机构,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分类依法妥善安置。

四、健全教育查处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查找到弃婴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应当通知监护人办理认领登记手续,终止临时代养。发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线索的,要主动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及时共享。

对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坚持不认领的,公安、民政等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教育、劝导;经教育仍不认领的,责令其作出书面说明,涉及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五、建立联动工作机制

各级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卫健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弃婴相关工作,严格落实部门职责,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建立工作联动信息共享机制,并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重视和支持,确保工作落实到位。民政部门要做好弃婴的抚育安置工作,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规范档案管理,完善收养登记工作。公安部门要积极查找弃婴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妥善做好户籍办理等工作,严厉查处打击遗弃婴儿、拐卖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公证机构依法依规办理收养公证,指导做好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卫健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指导,配合做好弃婴的体检和救治工作。居住地或户籍地相关部门应主动履职,不得相互推诿,因工作不落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严肃倒查问责。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国务院、省政府及其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有其他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2.弃婴(儿童)临时代养协议书

      3.捡拾弃婴(儿童)交接表

      4.查找不到弃婴(儿童)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证明

      5.寻找弃婴(儿童)生父母公告

      6.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儿童)入院登记表

      7.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司法厅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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