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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
住房困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麻政办函〔202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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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龟峰山风景区管理处,浮桥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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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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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
住房困难试点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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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省住建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鄂建文〔2021〕45号)、《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鄂建〔2022〕1号)等文件精神,参照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解决市区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试点实施方案》(黄政办函〔2022〕29号)文件,加快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住房困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以及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建立和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体系,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持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策支持、多方参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引导企事业单位等多主体投资,通过购买、新建、改造、盘活等方式,多渠道供给,形成多元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体系。
二、目标任务
全面落实国家、省、黄冈市相关支持政策,由市城发集团筹资收购1000套住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试点工作实施中,根据住房需求变化和经济发展情况,每年适度调整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规模。
三、保障对象及标准
(一)保障对象。重点解决从事公共教育、医疗、交通、卫生、辅警等基本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机关人员中在工作地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多孩、三世同堂等群体的住房困难,并面向在市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且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新市民、青年人供应,不设收入线门槛。
(二)户型面积。只租不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租售并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供需匹配原则,最大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满足多元化住房租购需求。
(三)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租户收入可负担、租赁经营可持续”的原则,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面向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的70%。
(四)位置分布。按照就近、便利原则,突出重点,在产业园区及周边、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合理布局,实现职住平衡。
(五)装修标准。注重实用性,完成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达到基本入住条件。
四、房源筹集
购买:可购买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共有产权住房,允许先租后售;可收购符合条件且手续完备、债务清晰的在建工程项目,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共有产权住房,允许先租后售;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并移交政府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先租后售。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售商品住房,自愿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先租后售。
改造:通过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政府存量公房、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前提下,改建、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只能用于租赁,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
新建: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中: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共有产权住房,允许在土地出让时明确可先租后售;其他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只能用于租赁,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
盘活:已享受过中央财政补贴支持的人才公寓、闲置棚改安置房,经认定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只能用于租赁,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
五、审批流程
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对于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市住建局联合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审查建设方案,报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项目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