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22〕14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5日荆政发〔2022〕14号印发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4年4月15日荆政发〔2024〕2号《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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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经开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市中心城区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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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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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中心城区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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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荆州市中心城区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工作,推进荆楚文化保护传承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荆州古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荆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荆州市中心城区历史建筑的通知》(荆政函〔2019〕32号)公布的荆州市中心城区历史建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历史建筑修缮是指对历史建筑及其构筑物、历史环境要素进行维护修理,恢复其历史风貌和保障房屋安全的工程行为,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修整,以及因保护和使用需要,对建筑结构、功能、性能进行必要的改善,促进建筑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 ;历史建筑修缮应与城市更新有机结合,充分挖掘历史建筑承载的城市历史和文化记忆,做好活化利用工作,更好地发挥历史建筑的社会价值。
第五条 ;荆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历史建筑确定、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市住建部门是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中心城区历史建筑修缮方案,监督修缮方案实施,修缮补助资金的申报和监管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市本级历史建筑修缮补助资金,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文旅、市城管执法、市民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及其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历史建筑的日常巡查以及修缮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对历史建筑定期普查,并报市住建部门。
第七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经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认定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由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维护和修缮。鼓励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技术服务等方式,积极参与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工作。
第八条 ;兼具不可移动文物身份的历史建筑修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要求,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九条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湖北省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建办市函〔2020〕645号)规定,修缮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对历史建筑不涉及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内部装饰的轻微修缮,原则上无需报住建部门审批,但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在事前将轻微修缮的工期、修缮事项等情况向区住建部门报告;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非轻微修缮,需报区住建部门审批,所有权人应当向区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条 ;历史建筑非轻微修缮,所有权人应当向区住建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荆州市中心城区历史建筑修缮申请表;
(二)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的修缮方案;
(三)产权证明材料;
(四)荆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协议。
第十一条 ;区住建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10日内对拟修缮的历史建筑进行实地踏勘,初步核实后将相关申请资料报市住建部门。市住建部门应在10日内组织荆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委员会专家库的专家对历史建筑修缮方案进行论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20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市住建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历史建筑修缮过程中,区住建部门应进行事中指导和监督;修缮工程竣工后,由区住建部门负责验收(兼具不可移动文物身份的历史建筑,区文旅部门参与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市级财政对中心城区历史建筑修缮项目予以补助,原则上不超过修缮总价的30%,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急需抢救性修缮的可以优先实施修缮。同一历史建筑5年内只能申请1次修缮补助资金,因不可抗力导致同一历史建筑在5年内再次面临损毁危险的除外。
第十四条 ;修缮补助资金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历史建筑修缮工程竣工后,所有权人向区住建部门提出修缮补助资金申请,需提供荆州市中心城区历史建筑修缮补助资金申请表、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书或支付凭证、修缮前后图片资料。
(二)审核。区住建部门对所有权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相关单位竣工验收。
(三)拨付。区住建部门提出具体补助方案报市住建部门确定并拨付。
第十五条 ;市级修缮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弄虚作假、挪用、侵占。市住建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拨付修缮补助资金:
(一)应当履行审批程序但未取得批准擅自修缮维护的;
(二)未按照修缮方案进行修缮维护的;
(三)未签订《荆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协议》的;
(四)不符合城市相关规划的。
第十七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