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天政规〔2022〕6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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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天门市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门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0日

天门市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天门市国有企业参与投资设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门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包括国有全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各出资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基金包括各出资主体以政府直接出资、政府委托出资、政府通过注资形式委托国有企业出资、国有企业自有资金等为资金来源,以单独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基金。各出资主体对外参与投资设立的私募基金在本办法中称为“目标基金”。

第四条  各出资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各项规定,坚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以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地方融资平台出资设立基金;

(二)以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基金;

(三)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回购投资本金、承担本金损失或最低收益;

(四)以设立基金名义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五)违规出借资金;

(六)以基金支付应当由财政预算安排的支出款项等。

第五条  各出资主体参与投资设立的私募基金要充分考虑财政及资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金规模与投资范围,加强对出资参与设立的私募基金的全过程监管。

管理架构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  为保证各出资主体参与投资设立的私募基金的政策导向,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市政府成立天门市基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并实行基金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

第七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天门经济开发区、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招商服务中心、市应急管理局、市司法局、市审计局、市人行、市国投集团、市高新投集团等部门。

第八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金融办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九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审议修订本办法;

(二)对各出资主体拟参与投资设立的目标基金以及目标基金所投项目(如有需要)进行政策合规性审查;

(三)核准各出资主体拟参与投资设立目标基金的方案;

(四)听取各出资主体参与投资设立目标基金后的年度工作报告;

(五)其他应当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各出资主体参与投资设立的目标基金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督导,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二)牵头制定基金发展规划;

(三)负责预算管理,协调做好各出资主体出资资金来源的筹措工作;

(四)审议各出资主体上报的立项方案;

(五)指导和监督各出资主体参与投资设立的目标基金的规范运作;

(六)牵头组织实施基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七)其他应当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各出资主体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参与投资设立的目标基金,并以出资额为限按照基金协议(章程、合同)约定对拟参与投资设立的目标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二)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拟参与投资设立的目标基金的出资计划、投资运营情况和财务报告等;

(三)接受基金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对其出资履职情况的监督管理;

(四)根据基金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要求,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各出资主体应按照目标基金协议(章程、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各出资主体发现所参与投资设立的目标基金运营中出现重大问题或风险,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处置,维护国有资本的利益。

投资方向与运作方式

第十三条  各出资主体参与投资设立的目标基金应当体现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意图,聚焦市委、市政府明确的重大战略和重点产业开展投资活动,对未来预期现金流量可以覆盖投资成本、退出有保证的重点工程和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投资,科学合理确定基金类型、投资领域、支持方向,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主要包括:

(一)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及其他特色优势产业发展;

(二)支持创新创业创造;

(三)支持高质量发展;

(四)支持城市更新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五)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  各出资主体参与投资设立的目标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等不同组织形式。目标基金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基金合同等,明确目标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出资方案、存续期限、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人、风险防范、绩效评价、投资退出、管理费用、收益分配、政府和社会资本的权利和责任等事项。

基金设立程序

第十五条  各出资主体参与投资设立的目标基金按照项目立项、投资方案论证、投资决策、投资落地及投后管理等程序实施。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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