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的通知(鄂民政函〔2022〕20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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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的通知

鄂民政函〔2022〕208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的通知》要求,现就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帮扶,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主动发现对象群体

需要主动发现的对象是指基本生活存在困难且有求助意愿,但因不知晓救助政策、不了解申请流程、申请能力不足等原因,尚未申请救助的群众。主动发现对象要聚焦以下几类对象群体:

(一)低收入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群众和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户等低收入人口,尤其是其中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二)申请救助未获批人员。一年内曾申请社会救助或近年来曾多次申请社会救助但不符合救助条件未予审核确认的人员。

(三)人户分离突发困难群众。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在居住地遭遇突发问题,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群众。

(四)信访人员。通过各种渠道来信来访,反映社会救助诉求的群众,包括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体报道或其他部门、社会团体发现的困难群众。

(五)因灾因疫等致困人员。受疫情灾情影响比较严重或受突发重大安全事件影响的困难群众。

(六)在册救助对象。已给予救助但家庭状况发生重大变故的群众。

二、切实增强主动发现能力建设

各地要将日常走访摸排、常态化风险排查与定期集中摸排相结合,拓宽“线下+线上”主动发现渠道。

(一)构建主动发现网络。依托基层组织、发动基层力量,建立以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救助经办人员为主要力量的主动发现队伍,广泛使用“困难信息上报APP”,实现每个村(社区)均有专人负责信息上报,建立覆盖全面、上下衔接、反应迅速的主动发现网络。

(二)明确主动发现任务。村(社区)在日常走访摸排中了解、掌握辖区内遇困群众情况,要及时通过APP上传信息。乡镇(街道)在定期不定期开展走访排查,特别是在辖区发生疫情灾情等突发事件期间开展集中排查时,发现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群众,要及时通过APP上传信息。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利用年度核查、走访慰问等时机参与线下主动发现,同时通过开展数据比对实现线上主动发现。

(三)拓展主动发现渠道。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做好实地摸排主动发现的基础上,积极拓展主动发现困难群众的渠道和方法。加强社会救助信访工作,进一步发挥好“12345”平台社会救助热线服务功能,通过来信来访渠道主动发现;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主动开展信息比对,通过数据共享渠道主动发现;用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及时对省民政厅反馈的潜在救助对象进行调查核实,通过监测预警主动发现;密切关注各种媒体(含自媒体)反映困难群众诉求方面的报道、视频等内容,通过相关线索主动发现;加大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度,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社工服务站、志愿者、企事业单位等发挥自身优势,通过社会力量主动发现。

三、健全完善主动发现接办流程

各地要健全完善主动发现接办流程,实现发现、千预、帮扶各环节的高效衔接。村(社区)对实地发现或上级下发潜在救助对象,要宣讲救助政策,了解救助意愿,在充分尊重对象意愿的基础上,指导帮助其使用“鄂汇办”APP上“困难群众救助申请”进行线上申请或提供相关资料进行线下申请。对主动发现的困难群众所提交救助申请,乡镇(街道)应及时受理并迅速进入审核确认流程。对主动发现遭遇急难的困难群众,可按照“先行救助”规定直接给予临时救助。

各地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的重要意义,明确依申请救助是社会救助的主要方式、主动发现是依申请救助重要补充的功能定位,结合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试点活动,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实现依申请救助和主动发现两种方式有机结合,切实做到动态管理下应保尽保、应救尽救。要创新主动发现理念思路和方式方法,及时收集上报主动发现案例,省民政厅将定期通报相关情况和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湖北省民政厅

202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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