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科技规〔2022〕7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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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规范和加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管理,提升我省原始创新能力,省科技厅修订了《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执行。

湖北省科技厅    

2022年9月29日    

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规范和加强湖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夯实我省战略科技力量,提升原始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省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解决学科发展前沿及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科学问题,面向我省优势学科和经济发展重点领域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同时,为培育全国重点实验室奠定基础。

第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在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基础研究能力的相关单位及高新技术企业建设,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

第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坚持多方投入、定期评估、择优支持、动态调整、开放共享的管理模式,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各类科技计划、基金、科技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省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六条 省科技厅是省重点实验室的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定全省重点实验室相关政策,编制省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制定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宏观指导省重点实验室的运行;

3.组织开展省重点实验室的评审论证,确定省重点实验室的批准建设名单;

4.对省重点实验室提出的名称、研究方向、实验室主任等重大调整事项进行论证和批复;

5.组织省重点实验室的年度绩效考核,撤销整改不通过的省重点实验室;

6.为省重点实验室对外交流与合作搭建平台,促进创新资源的共享。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省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1.具体组织实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提供实验室日常运行经费、人员、场地、研究设备等相应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2.组织公开招聘和推荐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及学术委员会委员,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3.组织开展申报工作,负责对省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总结,配合省科技厅做好认定、考核等工作;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省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实验室主任等重大调整意见,并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三章 认定程序与条件

第八条 省科技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综合研判省重点实验室布局现状,每年发布“省重点实验室认定领域方向指引”,不断优化省重点实验室结构布局,保持总量适度增长,实现质量稳步提升。

第九条 省重点实验室的认定申报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由省科技厅发布通知。省重点实验室申报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定位方向

1.发展定位清晰。坚持“四个面向”,主攻领域符合省委、省政府科技创新规划和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战略需求,以解决事关我省重大需求背后的科学问题为使命任务。

2.研究方向明确。围绕国家和省在本领域的战略需求和重大任务,找准建设目标、凝练科学问题、确立研究方向。

(二)建设基础

1.具有较好的学术研究基础,在省内能引领同类学科发展。(1)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近三年应承担过与研究领域相关的国家级基础研究项目3项以上,获得授权发明专利3项以上,至少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1项。(2)依托单位为医院的,除满足条件(1)外,应是三级甲等医院。(3)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原则上应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为本行业领军企业,具有开展应用基础研究能力;企业当年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5%以上或研发投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近五年承担过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累计获得专利授权5项以上,其中发明专利3项以上。

2.具有高水平的研究团队。至少拥有30人以上固定研究人员,其中高级(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50%。有本研究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获得过省级以上人才计划支持。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的,原则上在所属学科领域应有硕士学位授予权。依托单位为企业或科研院所的,应具有合作培养研究生的条件和基础。

3.创新机制完备。拥有相对独立的管理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拥有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行制度,建有促进科技创新和产学研融通发展的配套政策机制。

(三)条件保障

1.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人员与用房相对集中。实验室的场地面积达到1000 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总价值(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

2.依托单位能够稳定支持实验室开展工作,在物理空间、人员聘用、科研任务、科研投入、条件配置、成果转化、专有政策等方面给予实验室必要保障,依托单位近两年经费投入每年不少于50万元。

第十条 依托单位按照申报要求和条件负责组织填写《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负责审核相关材料真实性。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对提出建设申请的单位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基本条件的申报单位组织专家现场考察论证;通过专家论证后,省科技厅下达认定通知。

第四章 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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