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区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办法 (试行)》的通知(荆区政函〔2022〕10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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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区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办法 (试行)》的通知

荆区政函〔2022〕10号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城南高新园、区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区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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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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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区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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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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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加强我区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提升工程运行质量和使用效益,确保农田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改革的意见》(鄂发〔2012〕21号)、《湖北省水利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的指导意见》(鄂水利函〔2020〕4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全区各镇(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城南高新园)、村(居)管理的灌排泵站、涵闸、沟渠、河道、塘堰等各类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

第三条 ; ;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遵循政府主导、行业监管、分级负责、主体明确、责任落实、建管并重、确保长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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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护主体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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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各镇(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城南高新园)、村(居)是本辖区内的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责任主体。负责指导和落实本辖区内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健全运行管护制度,建立农田水利工程台账,进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农田水利工程安全良好运行、正常发挥效益。

第五条 ;区水利部门负责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监管,建立健全管护标准和制度,督促运行管护单位和个人履行运行管护责任。

第六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竣工验收、产权改革和确权移交,明确管护主体。

第七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专项资金筹集、管护经费的审核、拨付与使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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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管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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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标准:

(一)灌排渠系工程:保持沟渠及河道、塘坝过水断面无坍坡、无淤积,坡面无杂草、无农作物种植,保持沟渠畅通,管涵、支斗门、渡槽、生产桥、跌水、倒虹吸、涵洞等配套建筑物完好无损,运行安全正常;

(二)泵站工程:启闭设备、机泵设备、动力设备、电气设备及附属设施定期检修,保证设备完好、运转安全正常;

(三)水闸工程:闸门启闭设备、止水设施以及配套设施定期检修,保证设备完好、运转安全正常。建筑物周围无侧渗、管涌,过水断面无阻水淤积;

(四)塘堰工程:保持坡面整齐、无缺损、无乔灌木和高秆杂草,塘堰灌溉涵洞无损坏,运行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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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管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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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大中型灌区骨干灌排工程,由水管单位负责管理,推行管养分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工程运行管护交给专业化队伍负责。

第十条 ;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原则进行。各镇(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城南高新园)、村(居)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工程的类型与功能,完善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机制,确定农田水利工程的管护形式,可通过承包、租赁、成立农民用水户协会、专人管理、委托管理等方式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 ;各镇(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城南高新园)、村(居)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章程和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制,与管护责任人签订管护合同,明确管护内容、管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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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管护资金的筹措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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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资金本着“谁受益,谁负责”、“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各镇(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城南高新园)、村(居)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筹措工作,同时积极申报争取上级奖补资金。

第十三条 ; ;管护资金主要用于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管护人员工资等项目支出。

第十四条 ; ;各镇(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城南高新园)、村(居)要建立工程管护资金收支专账,切实加强对工程管护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把有限的资金合理使用在工程设施的维修管护上,充分发挥管护资金的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巧立名目挤占或挪用,做到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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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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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区政府对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实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区级奖补资金分配的依据。对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考评优良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管护不善、问题严重且考评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 ;对有意损坏工程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殴打管护人员的,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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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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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水利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 ;本办法由区水利和湖泊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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