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通城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评选办法的通知(隽政办发〔2022〕1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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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通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通城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评选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通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9日

通城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青少年科技创新教育工作的意见》,规范通城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以下简称“县长奖”)评选程序,激发青少年科技创新热情,推动学校科学创新教育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长奖是由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县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荣誉奖。

第三条 成立通城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评选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长奖评选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县长奖评选活动。由县政府分管的副县长担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科协、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科经局、团县委、县妇联、县关工委等相关单位负责的同志为成员。县长奖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科协,负责制订评审细则及评审、表扬、颁奖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县长奖由通城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长奖评审委员会”)在县长奖评选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评审工作。县长奖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县长奖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县长奖评选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条 县长奖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评奖标准,坚持宁缺毋滥。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六条 县长奖以青少年科技创新成果项目参加评选,每年度评选一次,每年度获评县长奖项目不超过3个。

第七条 增设县长奖提名奖,由县长奖评审委员会推荐提名,每年度获评县长提名奖项目不超过10个。

第八条 获得县长奖、县长奖提名奖项目,其参与学生分别授予县长亲笔签名的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提名奖荣誉证书,辅导教师授予优秀科技辅导员荣誉证书,所在学校授予青少年科技创新教育工作先进单位荣誉证书。

第九条 获得县长奖、县长奖提名奖项目的学生、辅导教师、所在学校给予一定数额的现金奖励。奖励标准为:

(一)县长奖项目的所有参与学生共享奖金10000元,县长奖提名奖项目的所有参与学生共享奖金2000元。

(二)县长奖项目的所有参与科技辅导教师共享奖金6000元,县长奖提名奖项目的所有科技辅导教师奖励1000元。

(三)县长奖项目申报学校奖励4000元,县长奖提名奖项目申报学校奖励1000元。

第三章  参评条件

第十条 通城县域内中小学校(含职业中学)在校学生做出的以下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可以参加县长奖评选。

(一)获得全国和省级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青少年人工智能创新挑战赛、青少年科技教育成果展示大赛、中小学信息技术创新与实践大赛、青少年通信科技创新大赛、青少年无人机大赛、青少年航天创新大赛、青年科普创新实验暨作品大赛、中学生水科技发明比赛等赛事三等奖(含)以上的项目,以及在上述比赛中获得市级一等奖的项目。

(二)获得宋庆龄少年儿童发明奖、丘成桐中学科学奖的项目。

(三)获得“北斗杯”全国青少年空天科技体验与创新大赛、“蓝桥杯”全国软件和信息技术专业人才大赛奖项的项目。

(四)在全国中学生天文知识竞赛、“地球小博士”地理科普知识大赛、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学科竞赛中获三等奖(含)以上项目。

(五)全球发明大会中国区获奖项目。

(六)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经专家鉴定,具有一定经济价值或对社会发展具有一定推进作用的项目。

(七)其他经评选委员会认可的项目。

第十一条 授予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提名奖荣誉证书的学生应当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热爱祖国、热爱科学,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授予优秀科技辅导员的教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为人师表,积极探索和推进青少年科技创新教育教学。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所在学校负责申报,并需提供《通城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申报表》、在各类竞赛中的获奖证书或其他科技创新成果证明材料,参加科技创新活动的学生撰写的一篇心得体会,以上材料一并报县长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同一项目只能由一所学校申报。

第十三条 县长奖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细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获奖候选项目及授予荣誉证书人选。县长奖评选领导小组对获奖候选项目以及授予荣誉证书人选进行审核,报县长审定后,确定本年度的获奖项目及授予荣誉证书人选名单。

第五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十四条 县长奖奖励资金来源:

(一)县财政每年安排10万元,列入县科协年度预算;

(二)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捐赠。

第十五条 县长奖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长奖的评选工作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的监督,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评选工作中违反评选工作纪律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县长奖、提名县长奖项目的学生、辅导教师、所在学校在评选活动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由县长奖评选领导小组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长奖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如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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