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陵县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江政办发〔2022〕10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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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陵县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政办发〔2022〕10号

江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三湖、六合垸管理区管理委员会,江陵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江陵县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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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2年8月8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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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县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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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增加保障性住房房源,提高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8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江陵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的商品住房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是指在新建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按规定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立稳定、持续、可靠的保障性住房房源供应机制。

第四条 ;本细则印发之日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建项目,须按照商品住房项目建筑总面积4%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超额配建部分由政府按易地建设标准回购。对不宜配建的,报经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后,按4%的比例无偿缴纳易地建设费,缴费标准按宗地楼面地价和项目建安总成本两部分构成(具体由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协商确定)。所缴费用全额进入财政专户,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配建协议签订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更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无偿交给县政府,产权归县政府所有。

第五条 ;县住建局会同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按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工作。

县发改局在项目立项审批时,按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配建协议,将保障性住房建设内容一并列入项目批文。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无偿配建指标纳入宗地出让前置条件。宗地成交后,在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应无偿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套数等配建指标及基本生活设施的装修要求、保障性住房权属等事项。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土地使用)条件中对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总建筑面积、户型等配建指标予以明确。在审定建设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规划设计方案落实保障性住房配套要求情况进行把关,并在许可证附件中标明配套规模、套数、户型、位置等内容,对不符合配建要求的不得核发许可证。代建费用与工程报建费用一并收取。

县住建局负责确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具体类型、建筑面积、套数、户型和比例,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以及产权办理、住房交接等工作。取得商品住房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其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县住建局签订《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明确约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总建筑面积、质量要求、建设成本、验收标准、交接程序及违约行为的处理办法等事项。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要严格审查开发建设单位报送的预售方案(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并将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相关内容标注清楚,登记备案。规划设计方案确定的配建保障性住房不得纳入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范围。未按批准的方案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该项目中的商品住房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审核项目是否按要求配建保障性住房,未按要求配建的不予备案。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配建保障性住房资金筹集、使用及管理;负责对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进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租金收入及时足额缴库,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六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必须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施工规划要求施工,并按照开发建设单位与县住建局所签合同要求,统一进行简装修即达到入住使用条件。分期建设的配建项目应于首期完成保障性住房。同一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应按整栋或整个单元的方式集中建设,不足整单元部分依次由低到高提供房源。

第七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主要以小面积户型为主。具体建设面积由县住建局与开发建设单位以合同形式另行约定。

第八条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6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24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6号)文件规定,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享受非税收入减免和税收优惠(后期如有新的政策,以新政策为准)。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凭与县住建局签订的《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及相关资料,办理水、电、气及相关税费减免手续。

第九条 ;产权归县政府所有的保障性住房直接登记到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名下。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因自身原因导致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未达到《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要求的,经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认后,按违约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十一条 ;县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中心城区商品房配建保障性住房工作。因主观原因造成工作失误的,由县监察机关负责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本细则出台前,原已拿地开发项目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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