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首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石政办函〔2022〕53 号
石首市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石首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已经石首市十届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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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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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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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荆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科学民主、程序正当合法、补偿公平公开的原则。实施房屋征收实行先补偿、后搬迁。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需要,依法对本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作出征收决定。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按照市房屋征收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各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做好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编制、征收补偿方案审核及补偿资金监管等工作。
第六条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财政、民政、税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公安、司法、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工作。
第七条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权限和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以上情形应当符合本市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部门按有关程序规定依法征收。
房屋征收应充分尊重民意,倡导居民自治。
第九条因危房集中或者基础设施落后需要旧城改建征收房屋的,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经鉴定为危险房屋且数量或者建筑面积占被征收房屋数量或建筑面积比例较大的,视为危房集中;
(二)基础设施(含供电、管道供气、给水、排水、道路交通、停车位、消防、人防、环卫、园林绿化、独立卫生间等)配置,调查时已有的基础设施配置占标准配置比例较低的,或者多项基础设施基本没有配置的,视为基础设施落后。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收集、调查拟征收范围内及其相邻区域基础设施情况,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积极配合。拟征收范围内及其相邻区域的基础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基础设施落后:
(一)基础设施中,至少有5项设施现状配置低于现行配置标准50%的;
(二)基础设施中,至少有3项基础设施基本没有配置的。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二条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房屋征收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结果和测算情况,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方案应当经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四条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应当及时在网站和被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