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相关单位:
《大冶湖核心区东区开发建设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黄石市财政局
2022年8月11日
大冶湖核心区东区开发建设资金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大冶湖核心区集聚发展,高质量推进大冶湖核心区东区(以下简称“东区”)综合开发建设,强化大冶湖核心区东区内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切实提高资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政府投资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共黄石市委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大冶湖核心区集聚发展的若干意见》(黄发〔2022〕10号)的工作要求,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授权黄石市东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楚集团”)负责大冶湖核心区东区集聚开发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东区是指大棋路、庆洪路、园博大道、王坛路围合区域。规划总用地面积11.4平方公里。
第四条 资金采取封闭运作方式,按照“统收统支、自求平衡”的原则,建立收入与支出相匹配的资金运行机制。
第二章 资金收支范围
第五条 资金来源
(一)地方税收收入。东区区域内新增税收收入的市级留存税收(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地方税收),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产生的税收,可实行“一事一议”。市委、市政府之前已发文明确东区区域内新增税收用途的,按原政策执行。
(二)非税收入。东区内的建筑垃圾处理费收入、污水处理费收入等,以及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的市级留存部分(原有的政策按原政策执行)。
(三)土地出让收入。东区内实现的新增土地出让收入(不含国家政策计提)。市委、市政府已明确各市属国有企业在大冶湖核心区实施的项目,按照市原定政策执行。
(四)向上争取项目资金。涉及建设项目的上级补助资金及产业(企业)发展的上级补助资金。
(五)债券资金。在合理控制地方债务规模的前提下,对符合政府债券支持范围的项目,支持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一般债券。
(六)其他收入。主要是除以上收入外的政府性收入。
以上地方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土地出让收入及其他收入均缴入市直金库。
第六条 支出范围
(一)基础设施类:公共交通路网、新型基建、市政配套设施等。
(二)公共服务类:教育、医疗卫生、体育、公共文化、科技创新、金融经济、商务商业、旅游开发等项目建设资金。
(三)生态环境类:园林绿化、水系及山体修复等。
(四)土地整理类: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过程中涉及的征地补偿、房屋拆迁和安置费用等。
(五)产业导入类:根据招商引资协议兑现相关优惠政策费用等。
(六)其他符合相关规划对东区发展建设有积极意义的领域。
第七条 资金以经营补贴或投资补助拨付给大冶湖核心区建设指挥部。上级下达用于东区内的专项资金,等额抵减经营补贴或投资补助,抵减部分用于该区域内其他项目建设。
第三章 资金申报、拨付和使用
第八条 资金申报。大冶湖核心区建设指挥部要准确测算年度东区收入情况,并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使用预算,市财政局结合财政承受能力,以经营补贴或投资补助纳入年度预算。
第九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按指挥部申报的用款计划将资金拨付至大冶湖核心区建设指挥部(政府债券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由指挥部统筹工程项目进展情况拨付项目单位。
第十条 资金使用。指挥部和项目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和日常财务管理,并自觉接受审计和有关部门监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发改、自规、住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立项和项目建设的业务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规范,工程建设高效安全。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确保资金安全、使用规范。
第十二条 对项目资金筹集及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骗取、套取、挤占、截留、挪用、滞留、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定期限五年。五年期满后,相关部门对前期各项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合格后再研究签订新一轮的资金收支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