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
《襄阳市城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襄阳民字〔2022〕24号)
各区(市)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务办(局):
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社区工作者履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民政发〔2021〕42号)要求,经市民政局研究决定,现将《襄阳市城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7月28日
襄阳市城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城市社区工作者(以下简称社区工作者)管理,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素质优良的社会化、职业化、专业化城市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社区工作者履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委 市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城市社区治理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社区工作者,是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所辖街道的社区直接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的就业年龄段全日制专职工作人员,包括城市社区“两委”成员(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社区党组织书记除外)和区(市)统一招聘、街道统一管理、社区统一使用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区(市)建立由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综合协调,民政部门具体负责,财政、人社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工作机制;街道负责社区工作者日常管理工作,制定社区工作者的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工作规范和工作纪律等具体的制度和规定;社区党组织会同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对社区工作者进行合理分工、统筹使用。
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居民自觉遵纪守法、履行法定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意见,抓好社区党的建设,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协助基层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
(四)推动共驻共建,动员居民群众、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矛盾风险排查化解和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促进社区共建共治共享。
(五)组织开展新时代爱国卫生运动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增进民族团结、邻里和睦。
(六)落实“岗在网格(小区)、重在服务、责在连心”机制,联系服务居民群众,积极回应解决居民群众的意见诉求。
(七)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监督评议,组织社区居民对街道和区(市)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机关公共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和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治理、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八)完成街道(乡镇)和社区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选任招聘、调动与退出
第五条 社区工作者通过选任和公开招聘的方式配备。
(一)选任。社区党组织成员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依法选举产生。
(二)招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由区(市)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工作由各区(市)政府统一组织,街道根据员额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出招聘申请;区(市)民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研究制定招聘方案,报区(市)党委、政府审核同意,并向市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由区(市)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凡未履行审核报批程序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招聘事项不得实施。
招聘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态度坚决,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事业心责任感强;
(二)热爱社区事业,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从事社会工作、社区建设、基层治理的相关专业知识,热心服务群众,善于开展群众工作;
(三)品行端正、处事公道、服务意识强、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四)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五)具备具体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注重从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或者高校社会工作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