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宗委办公室关于印发
《全省民宗工作系统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宣讲
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民宗办〔2022〕1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民宗委,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宗教事务服务中心:
《全省民宗工作系统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宣讲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民宗委党组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切实遵照执行。
2022年7月19日
全省民宗工作系统民族宗教
政策法规宣讲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全省民宗工作系统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讲,提高宣讲工作水平与质效,推动党中央关于民族宗教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完整、准确、全面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以及党中央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确保民族宗教工作理论政策法规宣讲内容和口径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体现宣讲权威性、严谨性和规范性。
第二条 严肃政治纪律和保密纪律。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正确把握政治标准与学术观点、政治原则与个人见解的关系。严守保密纪律,注意把握不同受众的知悉范围,根据不同的宣讲对象确定宣讲内容。宣讲人员在宣讲前要签订承诺书,结束宣讲后要及时反馈宣讲情况。
第三条 实行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省民宗委根据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及省民宗委工作安排,制定全省民宗工作系统宣讲工作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宣讲工作的目标任务、重点内容、对象范围、具体措施和工作要求。
第四条 实施归口统筹管理。省民宗委政策法规处负责全省民宗工作系统和省民宗委机关宣讲工作的统筹管理,做好宣讲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宣讲提纲的编写与审查、宣讲员队伍的培训与管理、宣讲人员安排、宣讲工作绩效考核等,指导和推动各级民宗工作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抓好宣讲任务落实。
第五条 实行宣讲提纲备案审查。涉及民族宗教综合性理论政策法律法规的全省性宣讲提纲由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编写,经委党组会议审定后印发各地使用。重大题材的宣讲提纲按要求报省委宣传部备案。涉民族宗教单项业务理论政策法律法规宣讲提纲由省民宗委机关有关处室和委属各宗教事务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编写,报分管领导审定后使用。外请人员涉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法律法规的宣讲提纲由政策法规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查,报分管领导审定。基层民宗工作部门编写的理论政策法律法规宣讲提纲应经当地民宗委(局)党组审查后,按规定报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备案。对于审查中把握不准的问题,应当及时请示上级。对于各级宣讲提纲中内容超出中央和省级相关宣讲通稿的,应当提供相关文件依据。
第六条 发挥宣讲团骨干作用。组建全省民宗工作系统政策法规宣讲团,宣讲团团长由委主要领导担任,副团长由委其他厅级领导担任,成员由省民宗委机关职能处室、委属各宗教事务服务中心和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民宗委主要负责人和宣讲骨干组成,适当吸纳省内重点高校和民族宗教领域研究机构专家学者参加。
加强宣讲团的服务管理,建立宣讲团成员工作绩效考评与激励机制,对表现优秀、实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违反宣讲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或履行宣讲职责不力的,及时予以调整。
第七条 开展宣讲培训和集中备课。省民宗委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全省民宗工作系统宣讲员业务培训,围绕宣讲主题,组织学习讨论,开展业务辅导,进行集中备课,推动提高宣讲员队伍的理论政策素养和宣讲能力水平。
第八条 落实分级宣讲制度。按照《省民宗委关于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分级宣讲培训工作的通知》(鄂民宗发〔2019〕9号)要求,分级分类开展宣讲。省民宗委主要承担市州(厅)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和省委党校(行政学院)、红安干部学院、省社会主义学院主体班的宣讲任务。如确有需要,经市州民宗委请示、省民宗委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伸至县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
第九条 建立宣讲工作情况反馈制度。各级民宗工作部门、各宗教事务服务中心应及时汇总上报宣讲工作进展情况及取得的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