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1〕85号)有关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管理,加快推进道路客运业结构调整,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需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认识规范省际道路客运管理的重要作用
省际道路客运作为综合交通运输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人民群众跨区域安全便捷出行提供了重要支撑。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出行方式多元化发展,省际道路客运进入了结构调整、布局优化、协同发展新时期。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切实认识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尚未通达高铁、动车地区,要进一步优化省际道路客运供给结构、调整通道布局、完善运输组织、加强动态监管,积极发展定制客运、点对点包车等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的省际道路客运经营模式,营造供需匹配更精准、通道布局更合理、运输组织更高效、安全保障更有力的省际道路客运发展新局面。
二、加强省际道路客运市场运行监测
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道路客运市场运行动态监测机制,加强对本地区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通道布局、流量流向等信息的监测,将客车发班频次、实载率等指标作为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运力发展的重要依据,准确掌握本地区道路客运市场运行状态,科学配置省际道路客运班线供给,优化线路结构和运力配置,提高道路客运资源配置效率。
三、加快推进省际道路客运转型发展
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规范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地道路客运发展实际,进一步完善道路客运接驳运输服务网络,鼓励对省际道路客运实施分段运输或联程运输,提升运输服务水平。同时对尚未开通高铁、动车、民航的地区,要积极发展通达毗邻地区火车站、高铁站、机场的道路客运班线,积极发展城际公交、定制客运等运输服务,合理安排停靠站点、发班频次等,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的出行服务。加快推广电子客票,拓展互联网、手机客户端、APP小程序等售票渠道,便利群众出行。
四、严格落实省际道路客运安全监管
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制度的要求,切实督促道路客运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机制、规范人员安全管理、车辆技术管理、车辆组织调度、运行动态监管,充分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及时发现、纠正、整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安全驾驶行为。同时,要积极协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道路客运市场监管和信息共享工作,严格查处非法营运、虚假接驳以及涉险运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全力维护省际道路客运行业稳定发展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1〕85号)要求,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湖北省800公里以上省际长途道路客运班线风险评估细则》(见附件)。请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高度重视,严格依法依规做好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切实强化长距离客运班线安全风险源头管控。同时,加强省际沟通对接,密切协作配合,及时协调解决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适时研判风险隐患,妥善解决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切实保障道路客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附件:湖北省800公里以上省际长途道路客运班线风险评估细则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6月30日
附件
湖北省800公里以上省际道路客运班线
安全风险评估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800公里以上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根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1〕85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800公里以上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的主体为设区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风险评估工作可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开展。有对开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的,由起讫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协商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三条800公里以上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内容包括线路、车辆、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运营现状5大项、23个指标,设计分值100分,具体见《湖北省800公里以上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评分表》(附表)。
第四条800公里以上省际道路客运班线所属经营企业向辖区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评估申请,并对照附件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第五条评估结果分三个等次,评估累计扣分分值40分及以上的,或线路、车辆、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运营现状等大项中有一项扣分分值占该项总分40%及以上的,评估为高风险线路;累计扣分分值介于20分至40分之间的,或线路、车辆、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运营现状等大项中,有一项扣分分值介于20%至40%之间的,评估为中风险线路;累计扣分分值20分及以下的,或线路、车辆、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运营现状等大项扣分分值全部占该项总分20%及以下的,评估为一般风险线路。
第六条对评估为高风险的线路,不予许可。对评估为中风险的线路,应针对评估扣分事项限期整改,在整改验收合格后予以许可。对评估为一般风险的线路应准予许可。
第七条省内在营800公里以上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