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陆市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22〕27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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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政办发〔202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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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开发区管委会,府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陆市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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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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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市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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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优化我市自然资源领域营商环境,破解市场主体利用土地资产抵押融资形式单一、土地利用效率不高、存量土地资产处置难等问题,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根据《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先行试点创建工作的通知》(鄂营商〔202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更大力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以思想破冰引领发展突围,以干在实处推动走在前列,以作风之变促进发展跨越,对标国内、省内先进水平和一流标准,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新模式,支持企业有效盘活土地资产,破解企业用地分割难、资产抵押融资难等问题,促进安陆经济可持续、更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

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是指权利人在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首次登记后,为抵押融资等需求而申请对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整宗地进行分割,变成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两宗或两宗以上引起的变更登记。

(一)宗地分割的条件及要求。

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必须坚持分割前后权利人、土地用途、使用年限“三不变”原则。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的原用地规模原则上应不小于15亩,分割后每块用地规模原则上应不小于7.5亩。单宗用地项目原则上不超过4宗。分割后宗地不得再次分割。

1.按照不动产首次登记要求,已经办理首次登记,且使用现状与登记结果一致,四至无争议。出让剩余使用年限二年以上的;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或政策规定)实际投资额已完成开发投资总额(不含土地出让金及契税)25%以上或完成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一以上;

3.须按现状进行分割且符合规划,符合不动产登记单元要求。分割后单宗用地上应有合法建筑物且无违法用地、违规建设情形,满足规划、消防等要求,不影响使用功能,并满足安全条件,不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相关规划要求,符合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适建标准相关要求;

4.房屋、土地无抵押、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分割登记。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招商引资协议已明确不可分割的;

2.有查封、冻结等限制权利情形的;

3.已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或终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

4.工业项目用地中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或单体工业项目中的研发、设计、检测、测试、设施用地不得单独分割;

5.项目未动工建设的;

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可分割的。

(三)不动产宗地分割界线应依据项目的规划出让条件、建筑设计方案、实际功能分区和建设完成程度等综合确定,宗地分割登记时,应将相关约束性条款在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上予以备注。

1.宗地分割后的地块应具有独立分宗条件,分割红线不得跨越建(构)筑物,出入口、公用通道以及配电房、地下管线等公共设施仍须共用;分割后不得影响规划条件执行,须满足消防等行业安全要求;

2.项目正在建设的,达到分割条件的,应依据经批准的规划平面图(规划方案)确定分割界线;

3.项目已竣工的,依据竣工验收报告及规划验收方案确定分割界线;

4.办理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时,要在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备注项目产业类别、公用通道和公共配套设施共用约定及宗地债权(务)处置条件、该宗地属于分割登记等要求。

三、工作流程、申请材料及办结时限

(一)工作流程。

不动产宗地分割由宗地权利人提供现状用地分割方案(附图)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分割登记申请,填写《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申请表》,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申请材料。

1.分割登记申请及《不动产宗地分割申请表》;

2.分割后的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宗地界址确认表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

3.原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建筑物、构筑物竣工验收证明;

4.营业执照(可共享获取的,不提交)、委托登记的提交登记委托书。

5.发改、住建等部门对实际投资额或已完成的总建筑面积认定意见。

(三)办结时限。

1.不动产宗地分割方案审查:3个工作日。

2.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1个工作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服务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举措,各地一定要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服务意识,把这项惠企利企的好事做实做好。

(二)加强监督管理。

为防止工业用地上建筑物改变用途后通过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后来进行处置,各地各部门在审查不动产宗地分割方案时,要严格把关;同时,要规范填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对宗地能否分割转让等内容要进行明确约定。不动产登记时,要将土地出让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限制条件要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

(三)加强政策宣传。

各地各部门要做好政策解读和工作宣传,提高社会大众的认知度和服务对象的满意度,让更多的企业能够享受到不动产宗地分割登记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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