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
《浠水县砂石土资源经营管理办法》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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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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浠水县砂石土资源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境内砂石土资源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砂石土资源是指县境内河道砂石、矿山尾矿尾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砂石土。
第三条 ; ;砂石土资源经营管理采取疏堵结合的原则,规范运营,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城发集团公司实行统一经营,县城发集团公司可委托其全资子公司或合规组建的合资公司进行经营。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砂石土资源的开采、运输、销售、收益入库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四条 ; ;县城发集团公司对我县砂石土资源的开采利用,可依法自行开采,也可以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采购力资公司开采。
第五条 ; ;对县内砂石土资源的开采利用,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采区管理。
河道砂石采区管理:按照现有砂站分布进行开采,原则上不再新增作业采区;加强砂站及所有采区的视频监控,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建设物理隔断,切断除砂站外的所有下河通道,防止“蚂蚁搬家”式偷盗采行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砂石土管理:经批准的取土区和弃土区原则上实行封闭管理,不能实行封闭管理的,按照范围定线、总量定标、开采定时、运输定车的要求进行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未经批准的取土、弃土场的打击力度。
第六条 ; ;对县内砂石土资源的开采利用,要切实加强运输管理。
(一)挂牌运输。对全县范围内从事砂石土运输的车辆,符合道路运输资格条件的,由相关部门负责审查通过后,由县城发集团统一制发上路登记牌,方便相关部门核查。
(二)定时运输。除项目红线内的运输作业外,为保障交通安全,原则上所有从事我县境内黄砂实行点对点运输,石土运输的车辆均实行早7晚7的时间限制。
(三)定量运输。经相关部门核定总量后,由县城发集团公司对其实行总量控制,超量即停,防止多余砂石土流通到市场。
第七条 ; ;对县砂石土资源要实行分类处置,综合利用。
(一)对陆上黄砂的经营,按现有模式共同开发、联合经营。
(二)对内河、湖泊、水库、老河床内开采黄砂和河道疏浚弃料利用,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审批、专班监管、市场运作的方式,交由县城发集团公司统一经营。
(三)未计入工程成本的政府投资工程取土、用土由县城发集团公司在其他工程上进行调配,确无法调配需另行取土的,由政府投资工程业主按照设计方案提出用土申请,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指定土场取土,由县城发集团公司调配监管。
第八条 ; ;在取土区内发现的石料、渣石,由联合专班进行现场踏勘,由第三方评估价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根据价值大小,由县城发集团公司采用市场化方式公开处置。
第九条 ; ;除已通过招拍挂取得的砂石土综合利用项目以及其他经营项目外,县城发集团公司为我县境内砂石土唯一的销售主体。
第十条 ; ;县城发集团公司对我县境内砂石土资源进行开采利用前,必须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依法取得许可权。涉及黄砂审批的,根据河道分级管理要求,分别报省、市、县水利和湖泊部门审批;涉及土、石审批的,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林业部门、水利和湖泊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 ;县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严厉打击砂石土领域非法开采、非法运输、非法盈利行为,共同营造运作规范、程序良好的砂石土经营环境,促进我县境内砂石土资源利用效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利用。
第十二条 ; ;对县内砂石土资源综合利用产生的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由县城发集团公司设立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依法缴纳各项税费。
第十三条 ;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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