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咸丰县公益性公墓管理规定》的通知(咸政规〔2022〕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1:29
收藏
详情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咸丰县公益性公墓管理规定》的通知

咸政规〔202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路坝区工委,咸丰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咸丰县公益性公墓管理规定》已经县十九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丰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5日

咸丰县公益性公墓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公墓建设与管理,积极推行人文殡葬、绿色殡葬,有效治理城市规划区内乱埋滥葬现象,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建立咸丰县公益性公墓。

第二条本规定严格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湖北省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湖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应节约用地,优先选择荒山瘠地建立。建墓土地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组织实施管理。

第二章  公墓的建立

第四条咸丰县公益性公墓由县民政局牵头组织实施建立,高乐山镇和曲江镇人民政府配合协助建立。

第五条公益性公墓分土葬墓穴区、骨灰墓穴区、骨灰安放格位区和骨灰生态循环区。实行滚动式梯级开发,每梯设置若干墓穴号。墓园、墓型应按小型、美观、符合墓区园林化的要求,由县民政局殡葬管理中心统一设计制定。墓地分配按签定安葬协议的先后顺序,经县民政局殡葬管理中心登记后予以确认,在已建成墓区内有序安葬。土葬墓每穴占地不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每穴占地不超过6平方米;骨灰盒墓穴建设标准为单穴不得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穴不超过0.8平方米;骨灰安放格位的单位建筑面积指标不大于0.25m2/格,骨灰堂(楼)每层楼的骨灰安放格位数量宜按由下到上逐层楼递减原则确定。

第六条倡导不立碑、墓碑平卧或小型化,做到墓位间距整齐规范,墓碑规格式样统一,倡导树葬、花葬、草坪葬等骨灰生态节地葬式。在公墓区内建造立式墓碑的,土葬单人墓碑高度不超过地面1.3米、宽不得超过0.6米,土葬双人墓高度不超过地面1.3米、宽不得超过0.9米;火葬墓碑的高度不超过地面0.8米、宽不得超过0.6米。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墓区建设应体现园林化特点,开设防火隔离带,绿化覆盖率不低于50%,墓顶和墓穴以外地面应用于绿化,禁止硬化。

第八条公益性公墓建设及安葬结束后,相关资料由殡葬管理中心按年度报县民政局备案。

第三章  公墓的管理

第九条公益性公墓区土地及其他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县民政局殡葬管理中心进行管理使用,县民政局进行监督。

第十条县民政局设立殡葬管理中心,办公地点设在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公益性公墓建设和对建成后的公墓进行日常维护及管理。凡是进入公墓安葬必须服从殡葬管理中心人员的统一安排,否则不准许进入公墓安葬。

第十一条殡葬管理中心需建立墓地管理制度和墓位编号档案登记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墓地的维护、安全、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县城公益性公墓仅限于安葬城市规划区域内死亡的户籍人口(含常住人口、征拆迁撒迁坟墓),公益性公墓土葬墓穴、火化墓穴实行政府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安葬、墓碑等殡葬服务费用由家属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公益性公墓安葬实行严格审批程序。

(一)由死亡人员的家属凭死者的死亡证明、死者家属与死者亲属关系证明提出申请;

(二)由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审核签字盖章,县民政局殡葬管理中心审批签定安葬协议;

(三)墓地分配按签定安葬协议的先后顺序,在已建成墓区内有序安葬;

(四)死者安葬后,申请人凭相关资料在殡葬管理中心领取由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安放证明书。

第十四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日常维护等经费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禁止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预定墓穴,严禁在公益性公墓区建家族、宗族墓和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六条  墓区祭祀应生态文明。

(一)提倡用鲜花、水果等方式祭祀,墓区内不允许使用不易降解的祭祀用品,不允许悬挂清明吊;

(二)祭祀活动应注意安全,祭祀用品生态环保,禁止燃放鞭炮,做到人走火灭,防止发生火灾。烧毁及损坏墓园树木的,赔偿或补栽成活同种大小树木,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林业或司法部门处理;

(三)祭祀遗留物要及时清理或带走,不得在墓园内乱扔垃圾,确保墓园整洁卫生。

第十七条  严禁在墓园内道路两旁放牧、砍柴、采石、取土;严禁偷盗道路两旁、墓区内及周边地区绿化花木,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凡违反本规定的,由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规定在有效期内因政策法规修改、调整的,按照修改、调整的规定执行。本规定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丰县公益性公墓管理规定>的通知》(咸政规〔2018〕3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人民法

院,县人民检察院。

咸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5日印发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