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荆门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荆医保发〔2022〕1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1:29
收藏
详情

关于印发《荆门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荆医保发〔2022〕14号)

;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各相关单位:

现将《荆门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荆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19日

;

荆门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

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 ;为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权益,维护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3号令)等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发挥零售药店市场活力,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药品服务。

第三条 ;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政策,各县(市、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药店,并与定点药店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稽核,考核等。

;

第二章 ; ; ;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

;

第四条 ; ;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参保人员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源配置,并对其实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 ; ;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普通定点零售药店:

(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 ;普通定点零售药店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医疗保障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

(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6个月;

(二)门诊慢特病病种备药率达50%以上;

(三)店内未摆放、销售生活用品、食字号食品;

(四)有完善的药品“进、销、存”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并按要求建立“进、销、存”登记管理台账,财务档案保管规范。

(五)近3年内未受到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违规处罚处理或被新闻媒体负面曝光的。

(六)柜台未对外承包经营或外租。

第七条 ; ;医疗保障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双通道”药品定点零售药店:

(一)符合三级药店标准;

(二)属于药品零售企业,且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三)上年度药品销售额不低于200万且年纳税额不低于1万元。

(四)在注册地正式经营至少12个月;

(五)具备药品冷链系统、阴凉柜、冷藏柜和超温报警等设备设施;

(六)具备药品存储、运输及配送能力;

(七)与“双通道”药品生产或批发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签订供货协议,具备50%以上“双通道”药品保供能力,对缺少的药品能及时调剂,货源渠道规范,票据正规。

第八条 ; ;零售药店向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障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六)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七)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八)申请门诊慢特病的药店还应提供门诊慢特病病种备药品种及品规清单。

(九)申请“双通道”药品定点零售药店还应提供供货协议、药品冷链及配送资质佐证材料。

第九条 ; ;零售药店提出定点申请,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零售药店补充。

第十条 ; ;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零售药店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

(一)核查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