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民政办、财政所、各农村中心福利院:
现将《枝江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自有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枝江市民政局 枝江市财政局
2022年5月12日
枝江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自有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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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自有资金管理使用,保障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合法权益,加强全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供养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自有资金指在全市养老机构(含市社会福利院、农村福利院、医养结合机构、康宁医院)集中供养或托养的特困人员个人所有的现金、银行卡、存折、存单等。
第三条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享有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统一管理或收归集体使用,不得以特困供养为由侵犯供养对象的财产权益。养老机构有责任保障特困人员财产安全,并对使用自有资金存在困难的特困人员取用自有资金予以协助。
第四条 各镇(街道)民政办承担集中供养特困人员自有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养老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养老机构代管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各镇(街道)民政办按属地管理做好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条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自行或由特困人员的监护人选择将自有资金交养老机构统一代管。交养老机构代管的,特困人员或者特困人员的监护人应与养老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并清点款物,查清余额,告知密码,开具收条,做好登记,并记入院民档案,指定专人负责代管。在入住养老机构期间要求变更保管主体的,应重新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或保管协议,相关资料及时存档。
第六条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需取用养老机构代管现金和银行卡资金的,由本人提出取用资金申请,明确取用金额,养老机构安排专门代管人员负责取款并打印银行回单(支取代管现金除外)。领款时,必须有本人和代管人员及1名其他工作人员在场,3人共同在养老机构开具的领款单中签字确认(服务对象不能签字的,需盖章或按手印),代管人员将领款单连同银行支取凭证存档备查,并及时做好记录。
第七条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需取用本人或亲属保管的银行卡资金,但因疫情导致封闭管理、本人患病或其他原因造成本人无法取款的,养老机构应按照第六条规定流程予以协助。
第八条 对精神障碍、完全失能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自有资金监管,原则上以物资保障为主,现金发放为辅。自有资金结余过大的,养老机构应及时予以提醒。代管人员可根据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实际需求代为采购生活必需品等相关物品,按照一人一档做好资金支取和物品领取台账。服务对象领款或物品时必须由本人和代管人员及1名其他工作人员在场,3人共同在养老机构开具的领取单中签字确认(服务对象不能签字的,需盖章或按手印),代管人员将领款单连同银行支取凭证、购物票据存档备查,并及时做好记录。
第九条 养老机构应保障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副食品、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供应,按月发放零用钱。不得以取用集中供养特困人员自有资金代替发放零用钱。
第十条 对服务对象死亡后的自有资金和贵重物品处理,有明确法定继承人的移交其法定继承人;服务对象生前立有遗嘱的按照其遗嘱办理;既无遗嘱又无法定继承人的,由所属养老机构上缴市财政。养老机构必须严格履行相关手续,做好记录并连同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原则上不提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在手机上绑定银行卡,防止因操作不当或其他金融诈骗造成经济损失。养老机构应加强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和反诈骗宣传。养老机构应拒绝销售非法保健品、三无产品等人员或机构入院开展营销活动。
第十二条 各镇(街道)民政办要严格履行属地管理原则,每半年组织开展集中供养特困人员自有资金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发现养老机构及工作人员存在侵占集中供养特困人员自有资金及贵重物品等现象的,依法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相关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序规范、高效便民、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