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全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措施的通知
恩施州政规〔2022〕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加强全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的工作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2日
关于加强全州政府
投资项目管理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的工作措施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证招标投标公平公正,实现招标投标硬碰硬,推进全州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干部干净、严格程序、实力优先、利润合理、全程监督的总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压实主体责任
(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加强项目全流程内控管理,规范招标项目前期文件编制,实行招标文件内部综合评审机制,保证招标文件的公平性。严格落实业主代表招标过程中的廉政责任和招标人定标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管责任,确保采购项目依法有序进行,保证项目质量。
(二)加强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实行专家库“建”“用”分离,将现有专家库数据系统迁移至州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平台。建立地域开放的专家库,对标省级专家条件,完善评标专家库建设。优化评委抽取规则,杜绝出现“常委专家”。规范专家库管理,加强岗位风险防控,对破坏规则者做到“零容忍”。
(三)实行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全州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开展远程异地评标全覆盖。达到省定规模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通过湖北省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管理系统开展异地评标,省定规模标准以下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通过恩施州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管理系统或其他平台开展远程异地评标。
(四)完善招标代理机构监管机制。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实名登记名录库,强化执业绩效考核,建立优胜劣汰的评价体系,探索建立分级激励机制,加大考核结果运用,为项目业主随机、择优选择代理机构提供依据。加大对转嫁成本、价格欺诈、串通投标等行为的惩治力度。
(五)深化评定分离改革。修订现行评标办法,完善电子示范文本,杜绝以价格差异作为主要手段的非有效竞争甚至恶性竞争。推行综合评标法,压实招标人项目法人主体责任和定标权限,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在综合考虑报价、技术、信用等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择优确定中标人,不唯评分排序、价格定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中标合同由其法定代表人直接签订。住建部门负责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五大员进行现场管理,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并纳入失信黑名单。
二、规范交易行为
(六)将全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交易环节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管办分离。
(七)优化完善州、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土地资产委员会)机制。合理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底价。
(八)制定全州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规则。经营性用地出让必须进入州国有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交易。实行现场拍卖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起始价在1亿元以上的,须到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九)充分调动全国各地市场主体参与竞价的积极性,引入央企、国企和有实力的民企入驻恩施,实现土地、矿业权合理溢价。
三、加强成本管理
(十)严格图审。建立市场开放的图审企业名录库和评价体系,择优选择图审企业,实行宽进严管,大力推行电子审图和异地图审,确保施工图质量。
(十一)合理财评。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纳入定点服务范畴,采购单位在定点服务供应商库中依法确定评审机构,开展规范化评审,合理控制工程利润,评审重点审查工程量、材料价格、清单项有无遗漏等内容。
(十二)严控变更。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应该进行论证,且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涉及金额5万元至50万元的报项目业主单位审批,涉及金额50万元以上的报本级政府审批)。因不可抗力需要变更设计方案的,执行正式变更预算逐级审批制度。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加工程量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10%(不含)以上的,倒查责任。
(十三)完善招投标环节投标报价管理。招标人应合理设置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评标基准价下浮系数等参数,确保项目利润合理、质量合格,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强化监督检查,建立监督台账,依法依规处理。
四、强化监管职能
(十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联动执法工作。在全州范围内整合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力量和资源,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推进联合执法常态化。建设围串标大数据分析系统,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多维度监测分析,实现科学预警和精准查处。
(十五)严厉打击围串标行为。公安机关加大串通投标类案件侦办查处力度,坚决打击“标贩子”和职业围标团伙。
(十六)严厉打击职业投标行为。州、县市成立以政府办牵头,公安局、住建局、政务局等单位参与的工作专班,集中开展打击职业投标专项行动。
(十七)规范投诉举报工作。完善实名举报程序,严厉打击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成立招投标举报调查委员会,科学决策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加大对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为严肃追责问责。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州委各部门,恩施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州监察委,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