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产业园区工业不动产分割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函〔2022〕27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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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产业园区工业不动产分割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函〔2022〕27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0日荆政函〔2022〕27号印发 ;自2022年3月30日起施行 ;根据2024年4月15日荆政发〔2024〕2号《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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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市产业园区工业不动产分割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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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产业园区工业不动产分割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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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园区工业不动产分割登记,是指依法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工业不动产在不改变土地用途、消防条件、规划设计条件及建设要求、环保要求、投资强度等情况下,将一宗工业不动产分割成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若干空间的变更登记。工业不动产分割登记包括建筑物分割登记和宗地分割登记情形。

第二条 ;申请建筑物分割的工业不动产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实际从事工业生产,容积率大于1.2;必须按规划条件完成建设,已通过综合验收或已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未拖欠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无查封、查处等权利受到限制情形。

原则上以幢、层、间为单位进行分割登记或转让,分割后的不动产,必须权属界线封闭、功能完整、自成一体、具有独立使用价值。

第三条 ;申请宗地分割的工业不动产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宗地权属清晰、地物界限合理;已经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且不构成闲置地;符合规划,宗地分割后不影响使用功能并满足安全条件;无查封、查处等权利受到限制情形。

第四条 ; ;申请分割的不动产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当事人约定不得分割或分割转让的,抵押期间应从其约定;经抵押权人同意分割或分割转让的,应当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或抵押变更登记。

第五条 ; ;以下情形不得进行工业不动产分割登记:

(一)改变土地用途;

(二)工业地产开发项目经批准已分割销售的;

(三)工业用地上的办公、生活等配套用房独立分割、转让,以及单独作为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的。

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的工业不动产,原则上不得分割,但经批准单位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审批同意,并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后,可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分割。

第六条 ;分割后的工业不动产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得改变规划批准的布局、结构、用途和设计方案;

(二)分割转让部分不得超出规划批准建设规模(计容面积)的二分之一;

(三)在改造装修和投入使用前,对布局、设计方案的调整,应依法按程序向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申报,确保不降低原建筑消防安全水平,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四)分割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是在本地依法注册登记、与转让方互相关联配套、已经安装设备并进行调试的工业企业。

(五)申请建筑物分割转让的工业不动产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宗地分割,且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

如果申请分割的工业不动产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2023年第58号令)第十四条第(九)项之情形,即“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涉及需要修改消防设计文件的,应当按要求重新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

第七条 ;宗地上有多幢、多层房屋且已经分割登记,设立不动产抵押权时,以分割后的房屋设定抵押权的,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八条 ;同一权利人以融资为目的申请宗地分割登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企业提交宗地分割方案,报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合格后出具同意分割的批准文件;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同意分割的批准文件开展地籍调查;办理变更登记。登记时须在登记簿记载“本次分割不作为转移登记的依据,人民法院按执行程序依法处置的除外”字样内容。

第九条 ;工业不动产分割转让按以下程序办理:由转、受让企业共同向工业不动产所在地的区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组织成立的联合审核认定小组(由经信、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组成)提出申请。联合审核认定小组对申请事项进行合法、合理性认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工业不动产分割登记联合审核意见。转、受让企业可根据审核意见,按照不动产登记法定程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变更、转移登记。

第十条 ;工业企业擅自分割改变建(构)筑物布局、结构、功能等规划建设条件,或者审核机关认为应当建设或整改而企业未按要求完成建设或整改的,由工业不动产所在地的区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责令限期完成建设或整改。对于存在违规违法事实而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依法立案查处。

第十一条 ;各地要认真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理念,提高土地开发强度。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要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在工业项目土地供应、工业厂房建设设计审批等环节及早谋划工业不动产分割登记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尽可能满足工业企业不动产分割登记需求。

第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要采取时限承诺、绿色通道等措施,切实服务工业企业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荆州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的工业用地(含仓储用地),自2024年4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申请其他不动产分割的,经审批同意,可参照执行。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省对工业不动产分割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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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产业园区工业不动产分割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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