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中福利托养工作的实施意见(暂行)(阳政办发〔2022〕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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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部署,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1〕49号)、中共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鄂发〔2021〕12号)和中共黄石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全市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黄发〔2021〕16号)文件精神,健全完善我县社会救助体系,切实践行“救助+服务”模式,进一步深化我县福利托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通过集中福利托养工作,切实维护特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让困难群众生命有保障、生存有尊严、生活有希望,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让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人群,通过低偿或无偿的方式入住供养机构,实现集中福利托养,确保特殊困难人群“吃,穿、住、行”有保障,与全县同步小康。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个人自愿、动态管理原则。要尊重个人意愿,

不搞强制动员,不下硬性指标,既要保证特殊困难对象“进得来”,又能够“出得去”,实行动态管理。

(二)坚持量力而行、特困优先原则。各地要根据养老机构的现有容量,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按照特困优先,急需优先等原则,妥善安排好福利托养对象。

(三)坚持“物质+服务”,救助服务多元供给原则。借助我县养老机构改造提升机遇,增强运行活力,提升服务水平,加强托养对象的照料护理、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等服务。

三、政策措施

(一)托养对象

1.低保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全失能人员;

2.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和监护缺失儿童;

3.低收入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病、重残等全失能人员;

4.其他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需要集中福利托养的对象。

(二)托养方式与内容

托养对象通过入住养老机构实行集中福利托养。集中福利托养对象与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共同居住、共同管理,托养机构应保障其在吃,穿、住、行及照料护理等方面,享有同等服务水平。

(三)托养标准

福利托养标准,参照特困供养生活费与护理费标准执行。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对符合集中福利托养人员,由其本人或村委会代为申请,向镇(区)人民政府递交集中福利托养申请书。

(二)入户调查。对申请集中福利托养人员,县镇两级联合组织入户调查,重点核查申请人的健康状况、居住状况、生存能力及赡抚养人状况,并认真填写集中福利托养情况调查表,调査人、被调查人、村(居)委员会干部三方签字确认。

(三)签订协议。对公开公示无异议的对象,由镇(区)组织集中体检,并协调村(居)委会、托养对象、供养机构三方签订托养协议书,明确三方的责任和义务。托养对象随后即可进入养老机构实行集中福利托养。

五、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镇(区)、各相关部门要站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特殊困难对象集中福利托养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明确主体责任人,要强化驻村(居)干部、村(居)委员会和托养机构职责,确保工作平稳推进。

(二)明确责任分工。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和管理;各镇(区)经办机构负责申报对象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公开公示等工作;各养老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院务管理、安全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三)加强经费保障。集中福利托养所需资金从社会救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六、附则

本实施意见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原《阳新县精准扶贫特困供养人员集中福利供养工作实施方案》(阳政办函〔2015〕146号)同时废止。

阳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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