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嘉鱼经济开发区,武汉新港潘湾工业园:
《湖北嘉鱼珍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3月15日
湖北嘉鱼珍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嘉鱼珍湖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和《咸宁市陆水流域保护条例》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湿地公园范围北起陆口大桥,南至陆水河堤岸与嘉鱼县虎山林场相邻;西以陆水河西堤岸线为界,东至珍湖湖岸线东缘,总面积592.99公顷。
第三条 湖北嘉鱼珍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湿地公园管理中心)为珍湖国家湿地公园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恢复、科普、生态旅游等工作。
第五条 鼓励社会公民对破坏湿地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从事与湿地公园保护相关的科研、教育、宣传等活动。
第七条 县林业、发改、生态环境、公安、财政、水利和湖泊、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水产)、住建、交通、文旅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做好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其中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管理和监督湿地公园建设工作。
第八条 《湖北嘉鱼珍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是湿地公园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生态旅游规划开发利用珍湖湿地资源。
第十条需在湿地公园内从事下列建设活动的,在征求湿地公园管理中心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依照《湖北嘉鱼珍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的项目除外):
(一)设置码头、观鸟屋、湿地文化广场等旅游、休闲设施;
(二)恢复或新增石刻、碑碣;
(三)设置雕塑或塑像;
(四)建设围墙、护栏、桥梁、铁塔等构筑物或工棚等临时建筑物;
(五)设置广告、宣传牌(栏)、指示标牌等户外设施;
(六)建设宣教中心以及停车场、沿湖栈道和慢行系统等;
(七)其它建设活动。
第十一条 禁止在湿地公园范围内建设或设置污染环境的生产设施、废弃物倾倒和填埋场地。
第十二条 凡经批准在湿地公园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湿地景观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
第十三条 湿地公园管理中心应当加强日常巡护工作,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制止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置。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擅自改变湿地保护界标。
第十五条 湿地公园保护的主要内容:
(一)水体保护。防止遭受工业和生活污水污染;禁止人为阻断水体间的联系,阻断水生动物洄游路线;
(二)生物多样性保护。主要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动物的繁殖地、停歇地、栖息地,保护植物物种及其生长环境等;
(三)土地资源保护。湿地范围内的土地资源利用要严格按照规划审批,严禁擅自出租、转让及过度开发;
(四)湿地地形地貌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改变湿地地形地貌,因科研等活动确需改变的,需经湿地公园管理中心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且在事后及时恢复;
(五)文化遗产保护。主要保护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反映地域特色的农耕文化、渔业文化等;
(六)其他需要保护的内容。
第十六条 保持湿地公园内的湖、河、溪等水体的生态原状,不得擅自占用、围圈、填埋、堵截、开垦、遮掩水体及水面。确需对水体、水面进行整修或利用的,需经湿地公园管理中心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禁止将生产、生活污水直接或者利用渗坑、渗井等方式间接排入湿地公园。
第十八条 严格保护湿地公园内河道、河床、河滩、河堤等原有的地形地貌。不得在湿地公园内从事砌石、填土、挖土、采矿、硬化土地、倾倒废土等改变地形地貌的行为。因工程建设、设施维护等确需改变地形地貌的,需经湿地公园管理中心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禁止引进任何可能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破坏的外来物种。在进行湿地植被修复时,应当使用乡土树种,确需引进外来物种的,应当进行科学评估,并依法取得批准。
第二十条禁止非法砍伐、移植、损毁湿地公园内的树木。严格控制在湿地公园内采集植物。因科研需要,确需在湿地公园内采集动植物物种、标本、繁殖材料的,需经湿地公园管理中心同意,并在指定的范围或地点限量采集。
第二十一条 实行“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严格控制化学施药防治农业、林业病虫害。因病虫害等确需施药的,施药单位在施药前应当及时通报湿地公园管理中心,共同采取防范措施,避免和减少对湿地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鼓励在湿地公园内开展科学调查研究、科普宣传教育,发展生态旅游、生态养殖业和绿色无公害农(林)业。从事科研活动取得的成果,其副本应当报湿地公园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进入湿地公园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湿地公园管理中心的管理,自觉遵守湿地公园的各项规定,按照指定路线参观、游览。禁止在景物上涂写、刻画,损坏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十四条 商业服务网点的设置,需由湿地公园管理中心组织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五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围)垦湿地、开矿、采石、取土、修坟、烧荒等;
(二)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三)商品性采伐林木和采挖野生植物;
(四)猎捕、毒杀野生动物和捡拾鸟卵等行为;
(五)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的联系;
(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施放违禁药物或者乱倒固体废弃物,使用高毒、高残留的农药;
(七)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性方式和其他禁用的渔具捕鱼;
(八)放养畜禽和投肥、投饵、网箱养殖等农业活动;
(九)其他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湿地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北嘉鱼珍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