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鱼县国土综合整治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22〕6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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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嘉鱼经济开发区,武汉新港潘湾工业园:

《嘉鱼县国土综合整治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3月10日

嘉鱼县国土综合整治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国土综合整治生态修复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规范县级国土综合整治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划》及《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和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两个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19〕2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国土综合整治生态修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 ,是指新增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交易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监管。

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时按项目拨付对应专项资金。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负责项目库建立和管理;组织项目评审;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已完成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完成项目的验收。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专项资金与全域国土综合整治或生态修复等项目逐一对应。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县财政局定期制定并发布国土综合整治生态修复项目申报指南,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综合整治生态修复专项规划及申报指南等有关要求,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论证等工作。

第七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由各镇政府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县财政局报送,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对申报项目的内容、范围、条件等进行审查,县财政局主要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查。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编制项目预算,无对应定额标准的,项目申报单位须在申报材料中提供说明以及所参照的行业标准。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项目申报单位要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应由项目投资方设立银行专户,县财政局应及时全额将项目对应的专项资金支付到项目投资方银行专户,由项目投资方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初步设计和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通过。

第十二条 对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资全域国土综合整治产生的专项资金,可按约定作为还款来源或收益来源。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等制度。

第十四条  项目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完成或继续实施的,应按规定申请延期或撤销。申请延期的,应在项目计划完成之日 3个月前提出,项目延期不得超过一年且只能延期一次;申请撤销的,应在项目计划完成之日 6个月前提出,撤销项目原则上要全额退回已下达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单位应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申请对项目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上缴。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结余资金统筹用于全县其他土地整治和耕地保护支出。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应按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的,将全额收回已下达资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2年3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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