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利用价格杠杆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规范政府定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城市停车惠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湖北省价格条例》《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就我县政府定价公共停车场实行差别化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
(一)车站,政府定价管理的旅游景区(点)等规划配套建设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
(二)公立医疗机构、公办学校(幼儿园)、体育馆、图书馆、文化宫、青少年宫、公园等公益机构规划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场;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场;
(四)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
(五)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划定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的停车泊位设施,由经营者按照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合理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二、收费原则
为进一步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提高停车泊位利用效率,按照适当优惠新能源汽车,遵循合理公益性为主、补偿经营成本原则,综合考虑停车资源供求状况、地理位置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分类确定收费标准,实行差别化停车收费。
三、收费标准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采取累进制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根据城市停车规划和供需矛盾实行动态调整。(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根据需要另行发文公布)
以下车辆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停车时间不超过1小时的车辆(各经营者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但不能缩短免费时间);
(二)进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建、内设停车场办理事务的车辆;
(三)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如残疾人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等;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在规定的免费时段和场所停放的车辆,如节假日、双休日停放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体育馆、图书馆、文化宫、青少年宫、公园等配套及内设停车场的车辆。
四、其他事项
(一)简化政府定价停车收费审批流程。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收取停车服务费前,其经营者应向县发改局(价费管理股)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见附件2),经县发改局审核并出具《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政府定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审核通知书》(简称《审核通知书》)后执行,不再单独行文。
(二)下放包月包年收费标准制定权限。针对公共停车场周边固定刚性停车需求,授权经营者在不超过累计封顶价的前提下,结合实际,采取包月包年计费办法制定优惠政策,更好地满足周边居民停车需求,减轻车主负担。具体包月包年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经营者自主合理制定,报县发改局备案后实施。
(三)严格依法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所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公布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时段、免费及优惠情形、监督机关及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监管。
(四)加强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管理。县发改局对政府定价停车场实行清单管理,将收费主体、停车设施名称、收费类别、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批准时间等内容在政府信息公开网进行常态化公开,并根据实际申报和调整情况实行动态更新,切实强化政府定价停车收费社会监督。县市场监管局将停车收费纳入日常监管范围,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进一步规范停车收费秩序。各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内部停车收费管理制度和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内部监管,规范收费行为,建立停车收费信息公开制度,严防出现停车收费“微腐败”行为。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1月31日起实施。原由县发改局下发的所有停车收费文件同时废止,已批准的停车场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于2022年1月30日前到县发改局办理收费标准变更审核手续。
附件:1.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政府定价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2.政府定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申报资料清单
2022年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