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道路客运站场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物流基础设施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交发〔2022〕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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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运管局(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厅机关相关处室:

现将《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道路客运站场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物流基础设施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月27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道路客运站场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全省道路客运站场项目建设,进一步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的积极性,增强项目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按照《交通运输部财政部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1〕50号)有关要求,参照交通运输部《综合客运枢纽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交规划发〔2015〕35号),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客运站场,指综合客运枢纽和三级及以上等级汽车客运站。三级以下汽车客运站(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和候车亭的建设与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从交通运输部车购税普通省道及农村公路支出、省对下转移支付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道路客运站场的基础设施、设备、信息化等新建和改扩建的投资补助。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划,遵循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统筹安排全省道路客运站场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区域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遵从有序衔接、无缝对接、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组织实施辖区内道路客运站场建设。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申报投资补助的道路客运站场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入省级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或交通运输相关规划及省交通运输厅年度预安排计划;

(二)取得合法开工手续并基本建成。

(三)对于“十二五”期和“十三五”期已取得部省投资补助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十四五”期改扩建补助范围。

第六条 申请投资补助的道路客运站场项目的法人单位应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法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三)项目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四)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主要功能、设计能力与技术标准、项目建设方案、建设规模、实施方案、投资估算及建设进度等基本情况;

(五)申请投资补助资金的资金投向及申报年度建设投资审计报告等。

第七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附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新建项目

1.实行审批管理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实行核准管理的投资项目核准批复文件,实行备案管理的投资项目备案证书;

2.自然资源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自然资源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等土地权属证明;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施工许可证;

5.项目工程交工验收意见;

6.项目法人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二)改扩建项目

1.项目申请立项文件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改扩建的意见;

2.自然资源与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意见;

3.项目工程交工验收意见;

4.项目法人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第八条 申请投资补助的道路客运站场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

(一)扩权赋能强县改革县的项目,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提出核查意见,核查通过的向省交通运输厅申报。

(二)未纳入扩权赋能强县改革县的项目,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所属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向省交通运输厅申报。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项目核查与补助

第九条省交通运输厅收到投资补助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后,委托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组织开展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十条材料审查主要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六、七条有关要求;

(二)所提交的相关资料和文件是否齐备、有效;

(三)项目是否建成等。

第十一条 现场核查主要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道路客运站场建设有关规划、计划、政策和技术要求;

(二)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与项目建设是否一致、真实;

(三)项目建设进度情况等。

第十二条 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根据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提出项目补助资金安排初步意见,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按相关程序对道路客运站场项目进行投资补助。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实施建设,按有关规定据实上报统计数据。

使用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应当按照申报时确定的道路客运站场技术标准和功能进行建设。

第十五条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投资补助项目检查监督、绩效管理、协调服务、业务指导等工作,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发挥应有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六条省交通运输厅将按照《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系列制度的通知》(鄂财绩发〔2020〕3号)要求,建立健全省级道路客运站项目投资补助资金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的机制,对取得省级道路客运站场建设补助资金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及不定期抽查,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参与省级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投资补助项目法人单位应自觉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对未完成绩效目标,采取不正当手段或方式取得投资补助资金,不按规定接受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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