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孝南区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办法的通知(孝南政办发〔2022〕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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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 ; ;孝南区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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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和朱湖、东山头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孝南区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办法》已经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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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202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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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南区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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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加强全区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推进全区农村水利现代化,充分发挥农田水利工程灌溉、排水、防洪等方面综合效益,保障粮食安全和推进乡村振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孝南区行政区域内的除区级及以上水管单位管理以外的小型水库、泵站、灌溉排水渠道及渠系建筑物、水闸、塘堰河坝、灌溉机电井等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运行管护和安全管理。

第三条 ;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和“谁受益、谁管护”的基本原则,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遵循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机制,落实主体责任,明确管护主体,按照一个工程一份管护档案、一个管护主体、一份管护协议、一套管护机制的“四个一”要求落实到位。

第四条 ; ;孝南辖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损坏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农田水利工程使用者、管理者应当接受区水利和湖泊局、区农业农村局的监督和指导,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公共安全负责。

第二章 ;部门监管职责分工

第五条 ; ;按照“行业监管指导、部门联动协作、责任分工明确”的监管长效机制,各相关部门单位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定期开展巡查检查,建立问题清单、监督考核、督促指导制度全面落实。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建设的农田水利项目或涉农项目,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要求,做好项目验收和产权移交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合格,产权移交手续完备,管护主体及责任落实到位。

区水利和湖泊局负责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标准和制度,加强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工作的监督和年度考核,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负责监督和管理国营泵站工程管理单位对野猪湖灌区、三元宫灌区、石塔寺灌区、田家岗灌区的一级站至二级站之间干渠的运行管护。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优化农业种植用水结构和本行业的农田项目年度建设,指导农田水利工程项目投资建设主体落实“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要求,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明确运行维护主体,确保新建项目区内灌排设施输水通畅,建筑物运行正常,按照产权制度改革“四个一”要求,将验收合格的农田水利工程进行确权移交,确保每处农田水利工程产权明确、管护主体明晰。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全区农田水利工程农业灌溉用水价格的管理,遵循“补偿成本、适当盈利、促进管理、合理负担”的原则制定和调整水价,健全我区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合理核定农业用水成本,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节约用水意识,保障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负责配合市场管理部门做好水价执行情况监管工作,保护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双方的正当权益。

区财政局负责筹措全区农田水利工程维修管护经费,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工程维修管护经费补助机制和奖励制度,制定完善水费征收管理制度。

其他区级涉农职能部门及其基层农业水利服务组织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涉及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工作方面,要上下配合,部门联动,沟通协调,打破部门利益观念,共同推进支农工作,有利于落实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顺利推进。

乡镇水利管理站是乡镇辖区内农田水利工程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根据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农田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组织开展技术指导和村级管护工作年度考核,协调解决水事纠纷和矛盾。

第三章 ;管理主体及职责内容

第六条 ;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农经〔2019〕1645号)文件要求,落实政府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协助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管,确定相应管理人员做好辖区内工作。

第七条 ; ;根据投资主体、受益范围和对象,确定不同类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主体。受益范围在20000公顷及以上的为大型;受益范围667(含)~20000公顷的为中型;受益范围667公顷以下的为小型。

大型、重点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由区人民政府及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单位负责监督和运行管理;一般中型、小型工程由乡镇街道职能部门、基层农业水利服务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个人等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负责运行维护。

(一)农户个体自用为主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主体为农户个体;

(二)受益户较为单一且受益区域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包经营范围面积内的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主体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三)受益户较多且受益区域在村(社区)级管辖范围内的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主体为村(社区);

(四)受益户较多且受益区域跨越村级管辖范围的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主体为乡镇、街道办事处职能部门或基层水利农业服务组织。

第八条 ; ;乡镇街道职能部门或基层水利农业服务组织作为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主体的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确保工程设施完好、安全,保证农田灌溉、排水和防洪需要;

(二)履行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护主体职责。落实本行政区内跨村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护责任人,并督促所在村(社区)履行村级管护主体责任;

(三)建立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台帐,掌握管护主体、责任人员、运行现状和保养维修等情况;

(四)制定村级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运行管护工作考评方案,并组织实施考评;

(五)制定本级维修管护资金筹集、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确保筹措落实、监督检查、执行到位;

(六)审核村(社区)组织申报的维修工程项目,统一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维修养护项目;

(七)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水事纠纷,发现并及时制止破坏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行为,协助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查处水事违法案件。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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