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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武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
通 ; ; ;知
(武穴政规〔2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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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武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九届2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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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8日
武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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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黄冈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本市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五条 ;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拟订市级储备粮的规模、品种结构、总体布局和动用等宏观调控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和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穴市支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 承担市级储备粮储存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承储企业依照有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购、储存、销售、轮换和动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实行增减挂钩、专户管理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保管和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计划与收购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品种为稻谷和小麦。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数量提出建议,经市财政部门、农发行审核同意后,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给承储企业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价格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根据粮食市场行情和价格走势,按照不低于国家确定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及合理费用核定。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价格核算库存。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收购入库的市级储备粮应当是当年生产的新粮(油),并且达到国家和省级质量标准。
市级储备粮的入库质量和品质,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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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储 ; ;存
第十六条 ;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仓库、油罐容量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方式、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量等级检验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市级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