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州政规〔2021〕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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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鄂州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州政规〔2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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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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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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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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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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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保障设施持续稳定运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建成区以外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 ;本办法中的农村生活污水指行政村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包括洗涤、洗浴和厨厕等家庭排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简称设施)指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的构(建)筑物和设备,包括污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其他设施,不包括接入农户内部的污水管道、餐饮隔油池及水肥一体化公厕。

第四条 ; ;设施的运维管理是指为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而开展的数据监测、巡查维修、设备维护更换等管护工作有关的所有活动。农户庭院内设施,原则上由农户负责其日常运维管理,并接受村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 ;设施的运维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属地管理、专业运维、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一次建设、稳定运行、水质达标、持续发挥效益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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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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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监督工作,监督设施出水水质;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 ;各区人民政府及葛店开发区及临空经济区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应结合实际制定出台辖区设施运维管理办法,明确辖区各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委会、运维单位的职责,筹措运维管理经费,负责设施正常运行。

第八条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明确具体管理责任部门,按要求配合做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第九条 ; ;村级组织要把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引导督促新建农房污水纳管处理。加强对设施运行日常巡查,及时劝阻影响设施正常运行或危及设施安全的行为,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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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运维管理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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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各区人民政府及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要根据设施规模大小、技术工艺、运行维护要求特点,选择合适的运维模式:

(一)第三方专业机构运维模式。通过统一招标或政府采购等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运维管理。

(二)第三方专业机构和村级日常管理相结合运维模式。将终端设施委托给第三方机构管理,污水管网系统由村级组织进行日常管理。

(三)镇村自行运维模式。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级组织负责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 ; ;运行维护管理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户内设施运行维护,包括接户管、清扫井、化粪池、隔油池的设置检查、日常清理、养护和维修等;

(二)污水管网运行维护,包括污水接户井、污水检查井等污水井,污水管道、污水沟渠等管道,以及提升泵站的设置检查、日常清理疏通、维修等;

(三)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包括栅格井、调节池、沉砂池等预处理设施,生态处理设施、非生态处理设施、配套设施等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

(四)其他设施运行维护,包括标识牌、绿化、围栏、设备房等运行维护。

第十二条 ; ;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和运行维护服务合同,达到如下基本要求:

(一)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管护设备等,建立日常管护操作规程,实行规范化管理;

(二)严格按照要求开展日常巡检、养护、维修和监测,定期重点检查填料、格栅、水泵、鼓风机、管路、人孔、曝气器等设备,保持设施功能良好;

(三)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定期对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出水水质达到《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2/1537-2019)要求,不达标污水不得排放;

(四)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设施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前将停运原因、相应应急处理措施等向委托方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五)在设备出现故障时,在承诺响应时间内组织检修,尽快恢复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闲置污水处理设施,严禁发生人为损坏已建污水处理设施等行为。

(六)建立和完善运维台账资料。内容应包括:

1.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含巡查时间、范围、点位、设施运行及处理情况等) ;

2.重大故障、严重问题报告及处理结果记录;

3.进出水水量、水质监测记录;

4.年度检修测试记录。

第十三条 ; ;运行维护单位应每月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责任部门上报运行维护情况。相关责任部门应将运行维护情况整理汇总后形成运行维护报告,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运行维护报告内容如下:

(一)运行维护报表(含处理水量、耗电量、巡查记录、设备完好率、设备养护记录等);

(二)污水收集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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