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加快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州政办函〔2020〕4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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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鄂州市加快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

出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州政办函〔202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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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3日鄂州政办函〔2020〕44号公布,根据2021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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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加快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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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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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加快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

实 ;施 ;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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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和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两个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19〕2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全市全面深化改革工作会议精神,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坚持市场化配置、坚持改革降成本、坚持企业作承诺、坚持全流程监管”为基本原则,把“标准地”制度作为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抓手,把“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作为审批制度改革迭代升级的重大举措,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投资环境,争创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体制新优势。

二、总体目标

加快推进全市“标准地”改革,2020年底前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实行新增工业用地出让按照“标准地”制度供地不低于5%;2021年,全市范围内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鼓励企业在取得“标准地”后积极参与承诺制改革,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项目自主权和主体责任。

三、工作内容

(一)严格实行“净地”出让。

“标准地”出让严格实行“净地”规定。土地权属清晰,征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具备项目开工“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的基本条件。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二)开展区域性统一评价。

完成区域性统一评价。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确定的区域内完成区域规划环评、水土保持、矿产压覆、地质灾害危险性、洪水影响、文物保护区域统一评价。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区域能评、地震安全、气候可行性等纳入区域性统一评价中。实行区域性统一评价评审后,对进入该区域、符合区域性统一评价评审结果使用条件的、审批权限在鄂州的投资项目,相关行政部门不再对以上评价事项进行单独审查,直接免费使用区域性统一评价结果。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气象局。

(三)制定控制性指标。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引进,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服务项目建设,制定控制性指标体系。各区按照“3+X”模式确定“标准地”出让的控制性指标。“3”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建筑容积率。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新增工业用地亩均投资不低于300万元/亩,投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25万元/亩;鄂城区、华容区、梁子湖区新增工业用地亩均投资不低于200万元/亩,投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新增工业用地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X”即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安全生产管控指标等其他控制性指标,由各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3+X”控制性指标确定后,在出让公告中一同发布。

控制性指标参考目录

指标类别

具体项目

指标类别

具体项目

产业类

1.项目准入

规划类

13.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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