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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州政规〔20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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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6日鄂州政规〔2018〕4号公布,根据2021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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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8年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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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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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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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保障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城建资金),是指采用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用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和维护的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
(一)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
(三)从中央、省争取到的用于城市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四)城市资产经营和投资所得收益;
(五)社会团体及个人捐赠的城市建设资金;
(六)获取的省政府发行的政府性债券;
(七)其他用于公共服务和公共设施建设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城建资金管理,是指通过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厘清资金筹集渠道、规范资金运行程序、强化资金风险控制的方式,实现资金高效、安全运行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建项目建设主体(以下简称建设主体),是指市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中心或市政府指定的其他城建项目建设主体。
第三条 ;城建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预算管理原则。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应当纳入年度城建计划,并按城建项目预算管理的要求筹集和使用。 ;
(二)专款专用原则。城建项目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 ;
(三)绩效优先原则。城建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厉行节约,控制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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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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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城建项目建设主体的职责为:
(一)负责所属单位城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报批、组织、实施、协调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
(二)负责根据合同约定并经审计确认进度,制定城建资金拨付计划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城建资金后,按程序将建设资金拨付给相关单位;
(三)贯彻执行基本建设和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建立健全项目内控管理制度,以及财务管理与工程管理的衔接机制;
(四)及时办理工程、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材料以及设备价款结算,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及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项目资金。
第五条 ;住建项目主管部门的职责为:
(一)负责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建立城建项目储备库。按照城建部门相关要求,审核报送本部门年度城建项目计划;
(二)负责对下属单位年度城建计划预算安排(包括年度预算调整)进行管理;
(三)监督检查下属单位城建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财政部门。
第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的职责为:
(一)会同各城建项目主管部门建立城建项目储备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参与年度城建计划初步会审后进行审批;
(三)负责对建设主体申报的城建项目进行审批,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第七条 ;财政部门的职责为:
(一)参与年度城建计划初步会审,对城建项目资金来源进行审核;
(二)根据经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城建项目计划和发展改革部门批复意见,负责城建资金的调度和拨付;
(三)负责核对审计机构审计的施工进度和建设主体制定的资金拨付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分次或一次将工程款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
(四)负责委托审计机构对城建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依据审计结论审批城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五)负责对建设主体开设的城市建设专项资金账户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审计部门的职责为:
(一)负责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城建资金实施审计监督;
(二)负责编制年度城建重点项目审计计划,并按计划审计;
(三)负责对城建项目涉及的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
(四)负责按计划对城建资金实施综合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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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城建预算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