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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州政规〔20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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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3日鄂州政规〔2012〕1号公布 ; ;根据2021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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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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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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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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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有效实施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制度,规范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人员、临时救助、低收入家庭、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时,对提出申请的居民家庭或者个人,委托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以及出具书面报告的活动。
已享受本市社会救助项目的个人和家庭,因复核需要对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适用本办法。
接受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的居民家庭或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核对对象。核对对象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 ; ;核对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切实保护核对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以下简称为“核对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日常工作。
市级核对机构受理区级委托,通过省级核对平台,进行跨省、市(州)的信息查询工作。
市民政、公安、财政、人社、住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市场监督、交通运输、行政审批、住房公积金、金融等部门和单位配合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第五条 ; ;市民政部门应建立全市核对对象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市核对机构应建立核对对象数据服务中心,本办法第四条所涉部门和单位应通过提供数据接口与核对机构建立核对对象数据信息连接和交换通道,实现实时比对。有关数据信息集中到市级的部门向市核对机构数据查询接口提供数据;有关数据信息集中在区级的部门向区级数据查询接口提供数据。
第六条 ; ;对尚不具备在线比对的部门和单位,可以通过人工加密U盘或者制作电子表格等形式进行信息比对,数据交换技术使用方式由核对机构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协商确定。
第七条 ; ;下列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核对机构的申请,向核对信息平台提供核对对象的经济状况数据:
(一)税务部门提供个人、个体工商户及企业纳税情况;
(二)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情况;
(三)财政等资金发放部门提供工资、各种补助及补贴等信息;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就业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金情况;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供房屋产权交易、房屋租赁等信息;
(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不动产登记及有关信息;
(七)公安部门提供车辆拥有情况和户籍登记情况;
(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情况、知识产权情况;
(九)民政部门提供享受有关社会救助、婚姻登记及其它可利用的情况;
(十)交通运输部门提供与核对对象经济状况有关的车辆营运、船舶营运、客运线路等信息;
(十一)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根据民政部门的要求和申请人的授权,提供相关信息;
(十二)民政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对接,加快全市数据整合和应用,把握数据“无条件归集,有条件使用”原则,打通部门和行业信息壁垒,推进“一网通办”,实现数据共享,实时比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