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宝区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21〕26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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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东宝区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发〔202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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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宝工业园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东宝区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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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东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1年12月27日

东宝区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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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审批实效,减轻基层负担,加快实施小型建设项目,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对由各行政村(农村社区)负责实施的涉及农业生产、农村生活、社会事业三类施工技术相对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的建设项目且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下的小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二、村级组织通过“两委”会商议、党员(村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制定项目清单,经乡镇、街道和东宝工业园(以下简称乡镇)审核批准后,形成项目计划。

三、区行政审批局将农村小型建设项目投资审批依法委托各乡镇实施,并负责投资审批承接人员的账号配置、业务培训和指导。

四、各乡镇结合自身实际,确定审批人员,确保农村小型建设项目投资审批顺利承接、实施。要简化审批环节,合并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东宝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东宝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和区行政审批局可依法委托乡镇对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环境影响评价、乡村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事项审批流程进行简化(具体方案由各部门自行制定实施),有关审批文件事后报相关区级主管部门备案。

允许村级组织自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建设的项目,无须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管理的项目,须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备案。

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

五、各审批事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包含受理公示期)。

六、对涉及农业生产、农村生活、社会事业三类农村小型建设项目(投资在400万元以下的),不得强制要求公开招标,对不需要施工资质的项目,村级组织可通过“两议两公开”程序自建自管,组织村民投工投劳、就地取材开展建设和管理。对需要施工资质的项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施工资质的,可通过“两议两公开”程序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施工单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施工资质的,由所在乡镇依托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场所通过采购程序确定施工单位。

七、农村小型建设项目资金,按照资金来源的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不得挤占、挪用、滞留资金。区、乡(镇)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

八、乡镇要承担主管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做好项目决策、审批和采购服务,指导项目法人完善方案设计,督促落实村民民主决策机制。各乡镇应对所有项目建立档案,项目全过程书面材料和记录均应整理归档备查,并负责受理投诉相关事宜。

九、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有效防控项目管理、实施等环节的廉政风险,着力防止“微腐败”。对存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东宝区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政发〔2019〕3号)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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