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八里湖办事处,李时珍医药工业园区、蕲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赤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县直有关单位:
《蕲春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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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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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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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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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加强本县地方储备粮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的安全,有效发挥地方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证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黄冈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县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救灾或突发事件等情况时保障供应的粮食。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本县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县地方储备粮的粮权属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条 ;本县地方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等宏观调控意见由县发改(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蕲春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发行)负责拟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县发改(粮食)局负责本县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本县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动用亏损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地方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县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 ;承担地方储备粮储存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地方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承储企业依照有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县发改(粮食)局备案。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及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地方储备粮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实行增减挂钩、专户管理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地方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地方储备粮。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发改(粮食)局等有关部门举报。县发改局(粮食)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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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计划与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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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本县地方储备粮的收购计划由县发改(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下达给承储企业。承储企业根据下达的收储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县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价格,由县发改(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根据粮食市场行情和价格走势,按照不低于国家确定的当年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及合理费用核定。
承储企业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价格核算库存。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应当是当年生产的新粮,并且达到国家和省级质量标准。
地方储备粮的入库质量和品质,由县发改(粮食)局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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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储 ;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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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方式、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地方储备粮质量等级检验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地方储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