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湖北省乡镇汽车客运站(运输服务站)、农村候车亭达标建设投资补助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湖北省乡镇汽车客运站(运输服务站)、农村候车亭达标建设投资补助管理办法(暂行)》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2月16日
湖北省乡镇汽车客运站(运输服务站)、
农村候车亭达标建设投资补助管理办法
(暂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乡镇汽车客运站(运输服务站)、农村候车亭达标行动,建好、管好、用好、运营好乡镇汽车客运站(运输服务站)、农村候车亭,充分发挥补助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乡镇汽车客运站(运输服务站)是指在建制乡镇所在地客流密集区服务道路运输为主的客运车站,以及为鼓励客货邮融合发展,兼顾农村客运和农村物流服务功能的运输服务站。本规定所称农村候车亭是指在建制村和“村村通客车”运营线路沿线新建或改造的农村客运候车设施,包括港湾式候车亭和直停式候车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从中央、省级交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乡镇汽车客运站(运输服务站)新建、改(扩)建和农村候车亭新建、改造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全省乡镇汽车客运站(运输服务站)、农村候车亭达标行动总体目标和建设要求,遵循公开、公正、合理、高效的原则,统筹推进乡镇汽车客运站(运输服务站)、农村候车亭建设。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城乡道路客运统筹规划、有序衔接、无缝对接、可持续发展原则,组织实施辖区内乡镇汽车客运站(运输服务站)、农村候车亭建设或改造。
第二章投资补助项目类型
第五条投资补助乡镇汽车客运站(运输服务站)包括两种类型:一是新建具备集道路客运和物流服务功能的乡镇汽车客运站(运输服务站);二是对既有乡镇汽车客运站等站场设施进行改造升级的乡镇运输服务站。
投资补助的农村候车亭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对现有的农村候车亭进行维修改造升级,达到标准要求;二是重新选址新建农村候车亭。
第六条投资补助乡镇汽车客运站(运输服务站)在具备农村客运(含城乡公交)和农村物流(含零担货运、小件快递等功能)基础上,可拓展车辆服务、公路养护、交通执法、邮政业务办理、旅游集散、电商、供销超市、餐饮民宿、农产品展示交易、文化休闲等功能。
投资补助的乡镇汽车客运站(运输服务站)和农村候车亭应符合《湖北省乡镇汽车客运站(运输服务站)、农村候车亭达标行动实施方案》中规定的标准要求(具体建设要求见附件)。
第三章项目投资补助申报
第七条乡镇汽车客运站(运输服务站)、农村候车亭项目申报投资补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纳入2021至2023年度全省乡镇汽车客运站(运输服务站)、农村候车亭达标建设年度建设计划;
2.项目于2021至2023年期间建成,并经市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合格;
3.项目法人承诺乡镇客运站(运输服务站)5年内不改变经营性质并持续营运;承诺农村候车亭3年内保持设施设备完好;
4.项目自2016年(含)以来,未获取部、省站场建设等补助资金;
5.两个同向临近的农村候车亭之间距离原则上不宜小于1公里。
第八条 申请投资补助的乡镇汽车客运站(运输服务站)、农村候车亭项目,由项目法人向所在地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材料;县(市、区)没有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由项目法人向市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材料。资金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乡镇汽车客运站(运输服务站)基本情况,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功能、主要设施设备、投资概算、项目验收、生产运营和养护单位落实等情况等;
新建乡镇汽车客运站(运输服务站)应提供总平面布置图、主要建筑物设计方案图;改(扩)建乡镇汽车客运站(运输服务站)应提供现状与改造后的总平面布置图、主要建筑物设计方案图。
农村候车亭基本情况,包括年度内所有新建、改造项目的数量、类型、主要指标、标识标牌配置、组织验收、养护方案及养护单位落实等基本情况等;
新建农村候车亭应提供建成后的图片资料;改造农村候车亭应提供改造前与改造后的图片资料。
第九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附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乡镇汽车客运站(运输服务站):
1.新建乡镇汽车客运站(运输服务站)批准(备案、核准)文件及项目用地批复,新建和改(扩)建乡镇汽车客运站(综合运输服务站)经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纳入年度计划批准材料;
2.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和审查意见以及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3.项目法人出具的乡镇客汽车运站(运输服务站)五年内不改变经营性质并持续营运承诺书。
(二)农村候车亭:
1.经当地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的农村候车亭布局方案(含农村候车亭选址、式样、数量等);经当地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新建和改造农村候车亭年度计划材料;
2.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和初审意见以及市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审查意见;
3.项目法人联合委托养护单位共同出具的农村候车亭3年内开展设施维护保持设施设备完好承诺书。
第四章投资补助项目审核
第十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主体提交的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向市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市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请投资补助的项目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一致性负责。重点审查内容如下:
1.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相关规定;
2.项目建设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3.申请补助投资用于项目的运输服务设施、设备建设;
4.提交的相关材料和文件齐备、有效、一致。
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年度计划内新建和改(扩)建乡镇汽车客运站(运输服务站)、新建和改造农村候车亭项目提出投资补助资金计划安排意见,于每年9月底前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并抄告省运管局(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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