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州政规〔2021〕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1:36
收藏
详情

; ;

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鄂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州政规〔2021〕4号)

;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鄂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1年11月22日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

2021年11月30日

;

鄂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第一章 ; ;总 ; ;则

;

第一条 ; ;为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9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我市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障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 ;公租房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严格管理、公平公正、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 ;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公租房工作负总责。各区人民政府(含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下同)对本辖区公租房工作负主体责任。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公租房保障资格初审、复核等工作。

第五条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管全市公租房工作和市本级建设、筹集的公租房项目管理工作。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公租房工作。

财政、民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公租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 ;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租房运营管理,不断提高公租房运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第七条 ; ;市级财政投资建设、购买以及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无偿移交的公租房,产权登记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并由其负责运营管理,租金收入上缴市财政,运营管理、房屋维修及空置期物业管理等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区、镇级投资建设、购买以及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无偿移交的公租房,产权归属项目所在区、镇人民政府,租金收入上缴区、镇财政,运营管理、房屋维修及空置期物业管理等费用列入所在区、镇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第二章 ; ;建设筹集

;

第八条 ; ;公租房主要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

(二)政府长期租赁;

(三)政府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比例配建;

(四)公有住房腾退、回购;

(五)其他途径。

第九条 ; ;公租房户型包括单元式和宿舍式,新建、配建公租房以单元式住宅为主,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第十条 ; ;新建(含改建,下同)公租房项目实行计划管理。

主城区凤凰、古楼、西山、樊口4个街道办事处新建公租房项目计划,由鄂城区人民政府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项目建设和用地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鄂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区(不含主城区)新建公租房项目计划,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项目建设和用地计划,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 ;主城区通过招、拍、挂取得建设用地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应当按照住宅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公租房。各区(不含主城区)公租房配建比例可依据本地公租房供需情况和区人民政府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配建公租房作为土地招拍挂的必要条件,应在土地出让公告或招标文件中明示,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具体配建指标。

第十二条 ; ;政府购买、租赁商品住房作为公租房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实施。

第十三条 ; ;社会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应纳入全市公租房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严禁改变公租房性质,严禁变相出售或违规使用。

社会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公租房,产权登记在建设单位名下,并标注“公租房”字样。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第十四条 ; ;新建公租房建设项目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建设单位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负责。

第十五条 ; ;新建公租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设置永久性标志,记载承担相应质量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姓名。

第十六条 ; ;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开发区、经济区、新区,可根据用工数量,通过集中建设或者长期租赁、配建等方式,建设、筹集公租房,面向用人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

第三章 ; ;保障对象和标准

;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