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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鄂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州政规〔2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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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鄂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1年11月22日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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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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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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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总 ;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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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9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我市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障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 ;公租房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严格管理、公平公正、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 ;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公租房工作负总责。各区人民政府(含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下同)对本辖区公租房工作负主体责任。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公租房保障资格初审、复核等工作。
第五条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管全市公租房工作和市本级建设、筹集的公租房项目管理工作。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公租房工作。
财政、民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公租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 ;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租房运营管理,不断提高公租房运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第七条 ; ;市级财政投资建设、购买以及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无偿移交的公租房,产权登记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并由其负责运营管理,租金收入上缴市财政,运营管理、房屋维修及空置期物业管理等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区、镇级投资建设、购买以及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无偿移交的公租房,产权归属项目所在区、镇人民政府,租金收入上缴区、镇财政,运营管理、房屋维修及空置期物业管理等费用列入所在区、镇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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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建设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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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公租房主要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
(二)政府长期租赁;
(三)政府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比例配建;
(四)公有住房腾退、回购;
(五)其他途径。
第九条 ; ;公租房户型包括单元式和宿舍式,新建、配建公租房以单元式住宅为主,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第十条 ; ;新建(含改建,下同)公租房项目实行计划管理。
主城区凤凰、古楼、西山、樊口4个街道办事处新建公租房项目计划,由鄂城区人民政府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项目建设和用地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鄂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区(不含主城区)新建公租房项目计划,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项目建设和用地计划,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 ;主城区通过招、拍、挂取得建设用地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应当按照住宅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公租房。各区(不含主城区)公租房配建比例可依据本地公租房供需情况和区人民政府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配建公租房作为土地招拍挂的必要条件,应在土地出让公告或招标文件中明示,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具体配建指标。
第十二条 ; ;政府购买、租赁商品住房作为公租房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实施。
第十三条 ; ;社会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应纳入全市公租房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严禁改变公租房性质,严禁变相出售或违规使用。
社会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公租房,产权登记在建设单位名下,并标注“公租房”字样。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第十四条 ; ;新建公租房建设项目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建设单位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负责。
第十五条 ; ;新建公租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设置永久性标志,记载承担相应质量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姓名。
第十六条 ; ;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开发区、经济区、新区,可根据用工数量,通过集中建设或者长期租赁、配建等方式,建设、筹集公租房,面向用人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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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保障对象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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