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城区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咸建发〔2021〕4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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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相关银行:

为进一步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市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供应精准调控。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每期不超过5万㎡的规模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对前期产品去化达到65%以上的启动下一步工程规划审批;对前期开发问题投诉较多、项目去化缓慢、运营风险较大的项目提高商品房预售形象进度标准;对开发企业信誉较好、前期去化85%以上的项目,经综合研判后对商品房预售形象进度标准减半执行。鼓励企业开发建设生态花园式改善型住宅,适度控制普通型住宅。

二、严格落实预售资金监管要求。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咸宁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规定,将首付款、银行(公积金)按揭贷款、分期或一次性支付的房款等存入对应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称监管账户),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全过程监管。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市城区各在售房地产项目开发企业只能安装与监管账户关联的银联POS机,方便购房业主交款和归集预售资金,新销售的商品房首付资金或首批分期款未进入对应监管账户的将不能下载打印网签合同。凡未按规定将收取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及时足额存入监管账户的项目,将采取公开通报、暂停预售资金拨付和关闭项目商品房网签系统等措施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将针对该项目公开发布消费警示。

三、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制度。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项目实际和市场情况,合理确定商品房销售价格,并在申请预售许可前报住建部门备案。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确需调整备案价格的,申请调整的间隔周期不少于6个月。严禁低价倾销、价格串通、价格欺诈等打价格战或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坚决杜绝恶性竞争、降标降质、逾期交付等违规违法行为,对经查实扰乱市场秩序、损害购房者利益、存在交付风险的项目将采取暂停网签、提高监管账户资金留存比例等监管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将采取监管账户资金留存比例提高到100%直至项目竣工交付的处理措施。

四、加强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凡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广告发布单位要对房地产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经审查无误后方可发布。广告不得含有“学区房”、“售后包租”、“××%投资回报”等内容,不得以“××××元/平米起”、“内部员工房”、“全市最低”、“亏本清盘”为噱头进行广告宣传(包括在网络发布相关信息),扰乱市场秩序。对违反广告宣传相关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五、规范商品房分销行为。凡市城区承接分销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办理备案手续,分销经纪人必须挂牌上岗,明示所属经纪机构和姓名。分销机构及分销经纪人必须向购房人提供客观真实信息,不得作出违反法规、与规划设计和实际情况不符的承诺。分销机构不得恶性竞争和垄断市场,不打价格战、提点战,维护市场秩序、倡导合作共赢,代理费用由开发企业支付,不得向购房人收取。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分销机构将进行约谈整改、公开通报、记入企业“黑榜”,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六、加强银行履约和风险防范管理。各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必须严格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有关要求,切实履行与行业监管部门、开发企业签订的监管协议确定的义务,未经行业监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拨付监管账户资金。各办理按揭贷款业务的银行必须以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按揭贷款放款的必要条件,按揭款必须及时足额转入项目对应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将取消该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资格。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咸宁市公积金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咸宁监管分局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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