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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孝感市政府公共性资金银行账户及资金存放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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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孝感市政府公共性资金银行账户及资金存放调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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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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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政府公共性资金银行账户及资金存放调整
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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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力度,建立公共性资金银行账户及资金存放调整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评分相挂钩的工作机制,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孝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政府公共性资金银行账户及资金存放调整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公共性资金银行账户及资金存放调整是指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考评结果,对相应账户开户、变更和资金存放额度进行调整。
第三条 ;本办法调整的政府公共性资金银行账户包括财政专户、医保支出户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调整的公共性资金账户。
本办法调整的政府公共性资金包括财政专户资金、市级住房公积金存款、市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款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进行存放调整的市级公共性资金。
第四条 ;政府公共性资金银行账户及资金存放调整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权责统一的原则。资金存放主体和存放银行对资金账户的合法性、规范性、安全性、廉洁性负责。
第五条 ; ;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百分制评价,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考评办法,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激励评价办法的通知》(孝感政规〔2021〕8号)有关规定实施。
第六条 ; ;财政专户及医保支出户的开设调整以3年为考核周期。根据近3年累计考核结果,在市本级银行业金融机构中考评整体排名后五位且在现有财政专户和医保支出户开户行中排名末位的1家银行,列为拟调整银行。
第七条 ;拟调整的财政专户和医保支出户确定后,依法依规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1家银行作为增补开户行备选银行。
招标结果公布后,市财政局按照财政专户管理的规定,及时向省财政厅提交财政专户变更和调整的申请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提请省财政厅向财政部报送开户申请报告,经财政部批准后及时调整账户。市医保局按照有关规定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及时调整账户。
第八条 ;财政专户及医保支出户之外的其他政府公共性资金账户实行“动态调配”管理。公共性资金主管部门应建立开户银行业务综合考评机制,对出现运营风险、内控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的开户银行,及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 ; ;政府公共性资金存放调整以1年为考核周期。每年根据上年度市本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考评结果,按规定对政府公共性资金存放进行调整,资金存放的调整范围包括近年吸纳的活期需转为定期存款的增量资金和定期存款即将到期需续存的存量资金。
第十条 ;对于即将到期续存的存量资金,如所存银行的上年度考评排位在后三位,原则上按照以下比例调整存放额度:
排名倒数第一位的调出50%;排名倒数第二位的,调出40%;排名倒数第三位的调出30%。未存放政府公共性资金的银行不计入倒数排位。
调整比例需要高于以上标准的,由资金存放主体会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调整的政府公共性资金由资金存放主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存放银行。招标结果公布后,根据投标银行综合评分结果分配调配公共性资金,履行相关手续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拟分配资金存放到位。
第十二条 ;政府公共性资金存放主体应当在相关政策允许范围内自行选择资金存放操作工具,选择兼顾安全性和流动性的活期、定期存款、国债。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资金存放主体应当科学预测资金流量,合理确定存款规模和期限,确保资金正常支付需要,提高资金效益。应当建立健全资金存放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资金存放银行的管理与约束,确保资金安全。对存放银行存在弄虚作假或违反合同协议行为的,资金存放主体应及时收回资金,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资金存放主体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由财政部门进行通报,在三年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市本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资格。
第十四条 ;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以及不适宜进行调整的政府公共性资金银行账户及资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依照规定自主负责银行账户管理的预算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资金存放管理。
第十六条 ;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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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修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孝感政规〔2023〕1号),对《孝感市政府公共性资金银行账户及资金存放调整管理办法(试行)》(孝感政规〔2021〕10号)作出修订:
将第十三条中“并禁止该银行三年内参与政府公共性资金存放业务”修改为“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资金存放主体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由财政部门进行通报,在三年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市本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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