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江口市扶持新经济、新业态产业稳健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丹政办发〔2021〕36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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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丹江口市扶持新经济、新业态产业稳健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5日

丹江口市扶持新经济、新业态产业稳健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扶持新经济、新业态产业健康发展,激活市场活力,带动扩大就业,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7〕14号)和《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的实施意见》(十政发〔201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经济、新业态产业是指以知识创新为主导,信息技术为基础,人才创业为支撑的经济形态产业。具体包括数字经济、总部经济、电子商务、私募基金、现代服务业等。

设立于我市且为上述新经济、新业态产业企业提供法律、会计、税收、审计、咨询、商标代理、专利代理、著作权代理等中介服务或技术支持的市场主体,可同等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扶持政策。

第三条 扶持措施:

(一)鼓励和支持企业在我市创建和运营新经济、新业态产业园区;

(二)对设立新经济、新业态产业园区的,实行园区封闭运营和管理,依法依规提供集群注册、注册地址托管等服务;

(三)协助企业选定并提供办公场所、指定帮扶单位、成立管理服务领导小组,一站式协调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办事流程,便利企业落户;

(五)落户我市(新设立或从外地迁入)的企业可依法依规自主办理变更、注销、迁出等事项,有关税款清算、工商手续等事项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六)对入驻企业和引荐方,根据签订的协议分别给予地方经济贡献奖励和招商奖励。

第四条对年(或公历365日,下同)纳税额达20万元以上的新经济、新业态产业企业给予地方经济贡献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投资类企业。按本年度形成的市级经济贡献的50%、60%、70%标准给予奖励。

(二)总部经济企业。按本年度形成的市级经济贡献的60%、62.5%标准给予奖励。

(三)其他企业。在整体引进前,另行研究制定地方经济贡献奖励政策。在奖励政策发布前,对尝试性引进的,可适用总部经济企业奖励政策并不受纳税额限制,直至有关奖励政策正式发布。

具体奖励标准以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为准。

第五条 新设立且在我市有实地办公地点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创业投资基金企业,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对我市具有战略意义的,享受地方经济贡献奖励时可不受纳税额限制。

第六条 对年纳税额达5000万以上或实缴注册资金规模达5亿元以上的企业或企业集群(产业链),兑现地方经济贡献奖励可实行“一事一议”或“一企一议”。

第七条 对引进新经济、新业态产业项目的引荐方给予招商奖励,原则上按照落户企业本年度形成的市级经济贡献的5%、10%标准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以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为准。

第八条市财政通过设立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等方式,对新经济、新业态产业进行扶持。

第九条对国家、省、十堰市出台的支持新经济、新业态产业发展的各类优惠政策,按照从优原则执行。

第十条 落户企业如出现金融、税收等违法行为,停止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并追偿相应的地方经济贡献奖励,同时追偿相应的招商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招商服务中心、市税务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省、十堰市相关政策调整,按调整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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