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洁净、畅通、安宁、和谐”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升当阳城市品位,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前五包”责任制是指城区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和宜昌驻当单位、居民户、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买断产权或经营权的门店业主、建筑工地建设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必须负责管理好其责任区内卫生、绿化、美化、设施、秩序的城市管理方式。
第三条“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实行“以人为本、标本兼治、全民参与、重在长效”和坚持各负其责、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门前五包”责任制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体负责。
市住建、环保、工商、公安、交通运输、卫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管理。
第五条责任单位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包卫生:自觉维护责任区内环境卫生。保持门前地面清洁,及时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不得将责任区内垃圾直接扫至区域外而不清除,劝阻随地吐痰和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及乱倒垃圾、乱泼污水等行为。在店内设置废弃物容器,保持其外观美观、整洁、完好。
(二)包绿化:自觉维护责任区内绿化花草树木,不向绿化带内乱扔乱倒废弃物,不在树木上牵绳挂物、晾晒拖把和衣物。对他人攀折花草、践踏绿地和损毁树木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或举报。
(三)包美化:门店装修、装潢雅观,橱窗、灯箱等装饰整洁美观;保持建(构)筑物外形整洁良好,做到无表皮破损、脱落褪色,无乱贴、乱画、乱写、乱挂现象,门牌号、门前广告牌招牌按广告设置要求设置,文字规范,无错字、缺字现象。
(四)包设施:协助相关部门,管护好路灯、人行道板、绿化带、垃圾容器等公共设施和环卫设施,保持设施干净、整洁。
(五)包秩序:责任区做到无占道经营、店外经营,无乱堆乱放、乱摆乱占现象。及时劝阻他人在责任区内的不文明行为。对车辆乱停乱放现象进行监督,对责任区内的流动摊贩及时进行劝阻和制止。
第六条“门前五包”责任区域为:立面为临街墙面;横面为建(构)筑物的总长;纵向为建(构)筑物(包括围墙)墙基至人行道路缘石边界。
第七条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门前五包”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五包”责任书。各责任单位分别与分管领导、专管员及门店经营户签订“门前五包”责任书。
第八条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月对各责任单位“门前五包”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评分95分以上为优秀,80分至95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纳入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评内容。
第九条当阳市政府网站、当阳电视台开辟专栏专题,对“门前五包”管理不到位的单位、个人及不文明现象进行公开曝光。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月检查不合格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公开曝光。
对拒不履行“门前五包”责任制或者一年内三次检查考核不合格的责任单位,实施问责处理。对“门前五包”责任制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对不服从“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十二条负责组织实施、管理、监督“门前五包”责任制的管理单位、城市管理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5年3月14日印发的《当阳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