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21〕39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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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

(鄂民政发〔2021〕39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救助的决策部署,落实民政部有关文件要求,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就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

全面落实民政部印发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一起的,可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低保。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具体办法由市县民政部门制定。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进一步优化审核确认流程,对审核、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申请家庭,不再进行民主评议;申请家庭的金融资产信息查询等信息核对结果反馈前,可先予审核确认,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严格低保金发放管理,确保发放对象的姓名、身份证号、账号等信息一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代为保管低保存折或银行卡的,应当与低保家庭成员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二、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按照民政部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准确把握新的认定条件,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拓展至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优待抚恤金不计入申请对象收入;将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等义务人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对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保障至18周岁,对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特困人员还可继续保障;将调查核实时限和确认时限均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对于不予同意的应在3天内书面告知。同时,各地要重点对低保对象中的残疾人和前期申请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未获批的人员开展摸排,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依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三、巩固拓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成果

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坚决防止因救助不及时、不到位导致规模性返贫现象发生。依托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以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致贫返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低收入家庭)、收入骤减或刚性支出骤增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临时救助对象)为重点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并实现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及时核查省民政厅通过全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平台分发的预警线索,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开展救助帮扶,并在平台上反馈核查、救助等相关信息。积极推动社会救助事项进入当地12345政务服务热线涵盖范围,进一步畅通困难群众求助渠道,完善主动发现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发现可能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将其中符合条件的纳入低收入人口数据库管理,做到早介入、早帮扶。适应困难群众多样化救助需求,在加大物质救助力度的同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必要的走访探视、生活照料、心理疏导等服务。

四、切实保障好受灾情疫情影响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充分发挥主动发现机制作用,组织人员力量对辖区内受灾情疫情影响群众生活状况进行全面走访摸排,对受灾情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收入下降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城乡居民,及时给予临时救助,符合条件的依规纳入低保范围。密切关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情况和安全状况,在保证照料服务协议签订率100%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压实协议责任,督促照料服务人履行义务,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安全有保障、生活有质量。足额预置、及时补充临时救助备用金,确保乡镇(街道)开展临时救助“有钱用、能救急”。全面取消急难型临时救助申请户籍限制,对因灾情疫情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对因灾情疫情造成重大困难的,应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加大救助力度。

五、全面实行社会救助事项“全省通办”

低保对象认定、特困人员认定、临时救助对象认定以及低保金给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民政特殊救济对象补助金给付等社会救助事项实行“全省通办”。申请人提出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救助申请,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选择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也可通过省内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办事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统一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救助申请及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有关收入、支出、财产状况等必要的证明材料,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人自主选择填写《申请社会救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后,按照告知承诺的方式进行核查;不适用或申请人未选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则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等方式核查。

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收到需要异地受理的申请材料,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核验通过的申请材料推送至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实行居住地办理的地方,由户籍所在地根据实际需要转送居住地受理。受理地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其他有关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协助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确认结果送达等工作。其他有关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积极配合。

低保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民政特殊救济对象补助金实行“一卡通”统一发放,直达救助对象,并可通过“湖北省政务服务网”查询给付信息。

附件:1.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样本)

2.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及授权书(样本)

3. 申请社会救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样本)

4. 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样本)

5. 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委托书(样本)

湖北省民政厅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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