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孝感政规〔2021〕1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1:39
收藏
详情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孝感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孝感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2021年9月9日

;

孝感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孝感市城区范围内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指道路交通管理设备和交通安全服务设施,其中道路交通管理设备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交通情报信息板及专用供电、通信管网等;交通安全服务设施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减速带、警示桩、隔离护栏等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辅助设施。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置、安全便民、配套建设、分级负责、集中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协调机制,制定和组织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规划,足额保障所需工作经费。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公路交通管理设备的管理、维护工作,指导交通安全设施配套建设。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交通安全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在城市市政道路建设中督促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标准。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由本级相应承担的交通安全设施相关建设、管理和维护经费。

城管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隔离护栏、信号灯和交通标志杆等设施的日常清洗、保洁。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将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由道路建设单位纳入道路建设工程投资总体预算。

已建成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维护由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或由其委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费用列入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财政预算。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与原有道路搭接形成路口所需设置的交通安全设施,一并列入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投资建设内容。

居民区、旅游区道路以及其他由个人或者组织自建的供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

第七条 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中明确规定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报审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提交专业咨询机构编制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应当将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并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在设计方案审批意见书中明确提出需在建设项目运营前实施的配套交通改善措施。

需由建设单位完成的配套交通改善措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规划验收。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方案或建设过程中确需变更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的,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第九条 道路工程在竣(交)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

第十条 市辖区范围内道路验收合格后,在道路移交主管部门管养的同时,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维护职责分工,由道路建设单位分别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纳入日常管理维护。未完成移交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移交交通安全设施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安全设施的交工验收以及设施清单等有关资料进行查验,资料齐备、符合标准的应当及时接收。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移交标准和程序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另行制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管辖范围内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其交通安全设施由该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公路交通管理设备维护经费由财政部门予以保障,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

公路交通安全服务设施维护经费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规定保障。

第十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中的隔离护栏、信号灯和交通标志的杆件由城管部门进行清洗,所需费用由城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测算后,明确市、区两级分担比例,由道路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道路沿线设置的户外广告、单位指路牌、横幅等,不得遮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与交通信号近似或雷同。

第十五条 道路绿化隔离带,应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设计标准,道路绿化带配置的树木应不遮挡驾驶员视线。临近道路交叉口、路段开口、车辆调头点、行人过街处等重点部位,应当采用低矮绿化,不得妨碍安全视距。树木或其他植物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功能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林业、园林绿化部门等相关责任单位修剪或移植。

第十六条 因占用、挖掘道路需移动或破损交通安全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竣工后应及时恢复,并报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第十七条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单位要加强日常巡查,一经发现本部门管理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损坏、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组织修复、补缺或者排除安全风险隐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损坏、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向管理维护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存在严重危及交通安全重大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同时采取疏导交通,指挥车辆、行人绕行等措施。

第十八条 供电部门、道路沿线相关单位等应当为交通安全设施用电提供便利。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用电按公用设施用电标准收费,费用由财政部门统筹核算。

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道路建设单位应配套建设交通安全设施供电线缆,并留足配齐相应设施接口。

第十九条 因交通肇事或其它原因过失损坏交通安全设施,应由责任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对故意破坏交通安全设施的,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