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水利建设市场诚信记录应用的实施意见(孝水建〔2021〕23)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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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水利和湖泊局,市域水利项目各参建单位:

为有效维护好全市水利建设市场秩序,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保障大规模水利建设顺利实施和水利工程质量安全。根据《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水利部公告2017年第32号修改)及《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19〕306)文件精神,现就推广使用水利建设市场诚信记录,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广应用水利市场诚信记录的重要意义

水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支撑,关系国计民生。水利工程建设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当前水利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高峰期,投资额连年增加,建设任务十分繁重。为保障大规模水利建设顺利实施和水利工程质量安全,有效维护好全市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必须把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放在重要位置,将其作为贯彻中央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一部署的重要举措,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监管的有力手段,解决水利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治本之策,实现水利建设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生产安全的有效保障。

加快推进水利建设市场诚信记录在水利建设管理上的应用,有利于强化水利建设市场监管,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维护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提升水利参建单位诚信意识,解决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诚信缺失、惩戒不力等突出问题;有利于提高水利建设监督管理效能,保障大规模水利建设顺利实施和水利工程质量安全。

二、推广应用水利建设市场诚信记录的主要手段

(一)实施水利诚信信用记录核查

1、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招投标监管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市场准入、质量检查等行政管理工作中,依法对参建单位诚信记录和履约信用情况进行查询,查询对象为县级及以上建设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网站或上述部门出具的有效通告或文件。

2、鼓励水利参建单位在从业行为中,为维护自身利益、防范经营风险,查询县级及以上政府建设管理部门、招投标监管部门官方网站或信用平台上的信用记录,并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湖北省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在规定的时间、按规定的流程向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或者市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投诉。水利相关部门为其查询提供便利。

3、从事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代理服务商在开标前,必须对投标企业的国内水利建设市场诚信记录、其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是否在国内其它在建项目上履职等情况进行查询,查询在招投标监管部门监管下通过网络搜索引擎进行,发布记录公告的媒介应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官方网站并可查询到正式行政处理文件。

(二)依法依规核实裁定诚信记录查询结果

诚信记录查询结果报该项目评标专家组集体商讨认定。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认定依据为:其信息来源必须为县级及以上建设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网站(可查询到正式行政处理文件)或上述部门出具的有效通告或文件。

项目参建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为项目经理,监理单位为总监理工程师)重复履职认定依据为:县级及以上建设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部门网站上的中标公示记录或上述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三)严肃查处水利建设市场不良行为

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19〕306),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根据不良行为的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分为:一般不良、较重不良和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一般不良行为、较重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认定详见水利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19〕306)等有关文件。

1、不良行为记录的处置。按《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19〕306),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实行量化计分管理,根据量化计分结果实施“重点关注名单”、“黑名单”认定管理。“重点关注名单”公开期限为自被认定之日起1至2年。已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公开期限内再次出现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开期限延长1年;“黑名单”公开期限为自被认定之日起1至3年。在公开期限内再次出现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开期限延长2年。在公开期限内列入"黑名单"2次及以上的,公开期限为长期。

2、不良行为记录的应用。不良行为记录除按水利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19〕306)第七章执行外。另按《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1年电子化第六版)或投标项目招标文件规定,在市场主体参与投标时,对其不良行为实行扣分处理。

3、项目参建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在履职期间重复投标的,其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作无效标处理。

三、强化水利建设市场诚信记录应用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查询信用记录和应用信用报告的主体责任单位,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根据事权划分和职责分工,抓好诚信记录应用工作落实。要进一步加大招投标主体诚信体系建设力度,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共资源交易局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和联系,建立整体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对在招标投标中,发现的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规定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出现的规避招标、串标围标、挂靠、恶意低价中标等干扰和影响招水利投标市场秩序的情形,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责任,实施处理和处罚,确保各地水利建设市场健康、规范、平稳、有序。

各项目法人要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意见的执行力度,在招投标活动中,要强化不良行为记录的查询、取证、处置工作。其他项目参建单位要强化法律意识、合同意识、风险意识,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规范自身行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共同营造良好的水利建设市场秩序。

本实施意见由孝感市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孝水建〔2015〕23号文同步废止。

【相关解读】解读关于加强水利建设市场诚信记录应用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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