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的通知(试行)(汉川政办函〔2021〕9)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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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农场、养殖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加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切实加大污水治理力度,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规范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关于制定重点建制镇以外乡镇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1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启动征收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做好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征收工作,确保已建成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水处理费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置。

二、征收范围和对象

(一)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城区污水处理厂纳

污范围以外的脉旺镇、分水镇(三星垸水稻原种场)、城隍镇、

庙头镇、杨林沟镇、田二河镇、回龙镇、垌塚镇、刘家隔镇、新堰镇、麻河镇、马鞍乡、南河乡、西江乡、湾潭乡、里潭乡、韩集乡、中洲农场、华严农场等乡镇建成区及周边纳入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村庄。

(二)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对象:脉旺镇、分水镇(三星垸水稻原种场)、城隍镇、庙头镇、杨林沟镇、田二河镇、回龙镇、垌塚镇、刘家隔镇、新堰镇、麻河镇、马鞍乡、南河乡、西江乡、湾潭乡、里潭乡、韩集乡、中洲农场、华严农场等乡镇建成区单位、居民及周边纳入污水管网覆盖范围接入的住户,征收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

三、征收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关于制定重点建制镇以外乡镇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154号)要求,执行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最低收费标准,采取试行价格,试行期为两年。按实际用水量,居民为0.85元/吨、非居民为1.20元/吨标准收取。

四、征收方法

(一)属乡镇集中供水的自来水用户由各乡镇委托当地自来水厂随自来水费一并征收,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票据由财政部门提供。

(二)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1、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2、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三)有条件的乡镇可采用简便易行、群众接受、灵活多样的方式收取污水处理费。先征单位,后征个人;先征公共供水户,后征自备水源户;先征有计量设备户,后征无计量设备户。

五、征收时间

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六、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资金使用。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置,不得挪作他用。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征收部门不得擅自减免。在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每月按时足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不缴。

(二)资金性质。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管理主体。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

使用由市政府统筹,资金征收主体为市住建局,资金管理主体为市财政局,资金征收工作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工作措施

征收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兼顾各方因素,各司其责,密切配合,抓好落实,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市住建局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大督办协调力度,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组织各乡镇做好前期调查工作,合理核定收费范围、收费任务;督促各乡镇及时收取和缴纳污水处理费;负责申报和使用污水处理费。

市发改局要依法履行污水处理成本的监审、方案论证、集体审议等定价程序,确保制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待条件成熟后及时启动定价调价程序,制定正式价格标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污水处理收费的监督检查,确保依法收费。

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收支的监管和指导,规范票据管理,做好资金归集核对、结算和使用等工作,确保污水处理费专款专用。

各乡镇要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媒体,深入宣传征收污水处理费、促进污水处理和水污染防治的必要性,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充分调动全民共同参与的积极性。通过宣传教育,使各用水企业、经营户、个人自觉按照征收标准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涉及面广,要加大征收工作力度,严格规范程序,依法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要针对征收任务,制定详细的征收制度和管理办法。做好2021年9月1日前的水费清缴工作。

八、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后正式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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