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建管办、葛洲坝基地管理局,各液化气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瓶装液化气经营管理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经营(销售)、使用瓶装液化气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现将瓶装液化气经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瓶装液化气经营管理,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落实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制度,强化经营管理责任。液化气经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严禁液化气经营企业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液化气,严禁向非本企业设立的供应站点、无本企业标识的液化气瓶供应和灌装液化气,向非法经营(销售)液化气的个人供应液化气。
(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强化培训考核管理。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强化全员安全培训及考核管理,严禁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
(三)建立安全生产动态检查机制,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各企业要严格落实领导带班检查制度,定期对企业经营场所及其依法设立的供应站点进行安全生产全面检查,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应急演练。对本企业重大危险源和安全风险点加强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要明确专人负责,限期进行整改,严格复查验收,并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标准化体系建设。各企业要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与其设立的供应站点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严格落实承诺事项。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规范化达标活动。
二、合理设置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严格落实企业监管责任。
(一)各企业应根据瓶装液化气用户的需求,主动征求街道、社区意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液化气供应站点。供应站必须设置在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不得与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外墙毗邻。严禁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瓶装液化气,禁止液化气实瓶在供应站点存放过夜。
(二)瓶装液化气供应站必须由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设立,有明显的企业标识和监督电话,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供应点,不得利用车辆、车库、网点房等场所存放、销售液化气。城区企业应及时将其设立的供应站点基本信息报市城市节约用水和燃气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报当地燃气主管部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企业应加强供应站点监督管理工作。各供应站点应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液化气事故抢修应急预案,其从业人员应依法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供应站点运送气瓶人员须穿工装、随身携带上岗证。工装式样应当统一,印有醒目的企业及供应站名称、编号。
三、严格落实液化气钢瓶信息管理,实行用气信息实名制管理。
(一)各企业要加强液化气钢瓶信息登记管理,对自有钢瓶以及与用户签订委托协议后由企业管理的钢瓶逐一登记、统一管理,在瓶身醒目位置标识企业简称和自编号,健全新瓶购置台账(见附件1)、旧瓶回收和处置台账(见附件2)等,并如实记录。
(二)各企业及其所属供应站点应健全充装和销售台账(见附件3),如实填写充装时间、充装数量、用户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做到购置、销售环节可追溯。严禁企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液化气(凡灌装的液化气钢瓶必须有企业标识和记录,否则视为为非自有钢瓶充装)。
(三)各企业应加强对液化气钢瓶使用安全知识宣传,加强入户安全检查,不得使用报废或超过检验期限的气瓶,不得在高层建筑和地下、半地下空间使用、储存瓶装液化气,并健全检查记录(见附件4)。
四、加大执法检查工作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加强液化气经营企业规范经营和安全生产年度考核评价管理,发现液化气经营企业存在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性燃气、向非自有钢瓶充装燃气、违反有关安全规定储存瓶装液化气等行为的,将依法查处直至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对造成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附件:1.液化气钢瓶新瓶购置台账。
; ; ; ; ; ;2. 液化气钢瓶旧瓶回收和处置台账。
; ; ; ; ; ;3. 液化气钢瓶充装销售台账 。
; ; ; ; ; ;4. 液化气入户安全检查台账。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7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