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修改)荆门市城市公共绿地管理办法(荆政发〔2003〕9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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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改)荆门市城市公共绿地管理办法

  (2003年4月21日荆政发〔2003〕9号发布,根据2021年7月29日荆政发〔2021〕10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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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绿地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湖北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绿地(以下简称公共绿地),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的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公园、街道游园、绿地广场以及植物园、动物园等绿化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的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专业规划,充分考虑城市人口数量、公共绿地的建设布局和用地需要,编制公共绿地的详细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条 ;对己建成的、在建的和规划中确定的公共绿地,由同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城市绿化、城市规划等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提出需要实施永久性保护的公共绿地项目,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经公布实施永久性保护的公共绿地项目,未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擅自改变用途,或者建设与公共绿地无关的项目。

第七条 ;严格禁止占用公共绿地。因城市道路等基础建设和其他特殊需要占用永久性保护的公共绿地,在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补偿相应的经济损失,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公共绿地建设项目。

对规划中确定的公共绿地用地性质需要变更的,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八条 ;城市绿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划定公共绿地及其建设用地的四界,登记建档,设置保护标志,健全保护责任制,落实管理责任人。

第九条 ;公共绿地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有关部门确定的管理范围,负责公共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对公共绿地范围内的花、草、树木进行养护,保护古树名木;

(二) 维护环境卫生,保持容貌整洁和水体清洁;

(三) 维持游憩秩序,劝阻、制止违规行为;

(四) 维护公共绿地范围的园林设施及园林小品的养护管理;

(五) 依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处理违反园林绿化管理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公共绿地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风、防汛、防火和安全用电等工作,及时处理枯树危树,配备好消防和抢救器材,定期检修有关设施。

第十一条 ;公共绿地管理机构需要对亭、廊、榭、阁等非营业性园林建筑进行改建、补建时,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禁止在公共绿地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向公共绿地排放污水、烟尘、有害气体,倾倒、焚烧废弃物;

(二)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危险品;

(三)在树木、雕塑及其它设施上涂写、刻划、张贴、悬挂物品;

(四)损毁草坪、花卉和树木;

(五)捕捉、伤害动物;

(六)在公共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堆放物料;

(七)擅自营火、钓鱼;

(八)擅自驾驶车辆(童车、残疾人推车除外)进入或不按规定行驶;

(九)扰乱游览、管理秩序;

(十)其他损害公共绿地及设施行为。

第十三条 ;在实施永久性保护的公共绿地保护范围内,严格控制商业设施和文化娱乐设施的设置;确需设置配套服务设施的,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禁止无证或不按公共绿地管理规定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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